[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节假日纳税申报调整的通知
关于2009年节假日纳税申报调整的通知作者: 日期:08.12.16 各相关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为便于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现将2009年放假调休月份的办税时间变更情况通知如下:
一、元旦: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3日放假,共3天。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月19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月19日。
二、春节:1月25日一31日放假,共7天。
各税申报截止时间及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不变。
三、清明节:4月4日一6日放假,共3天。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4月20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4月20日。
四、“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5月18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5月18日。
五、端午节:5月28日一30日放假,共3天。
各税申报截止时间及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不变。
六、国庆、中秋节:10月1日一8日放假,共8天。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含按月申报)的申报截止时间延至10月23日,增值税抄报税截止时间延至10月23日。
请互相告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12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渝地税发243号
2008-12-2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2009年各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予以明确(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申报期限
月 份
起止一月(元旦、春节)1月4日1月19日二月2月1日2月16日三月3月1日3月16日四月(清明节)4月1日4月20日五月(五一节、端午节)5月4日5月18日六月6月1日6月15日七月7月1日7月15日八月8月1日8月17日九月9月1日9月15日十月(国庆节、中秋节)10月9日10月23日十一月11月1日11月16日十二月12月1日12月15日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嘉兴国家税务局 浏览次数<931>次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全市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已经正式公布,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和消费税月(季)度申报期限由原来的10天改为15天,同时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报税期限也作相应调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的规定,2009年1月1日-3日元旦放假3天,2009年4月4日-6日清明放假3天,2009年5月1日-3日劳动节放假3天,2009年10月1日-8日国庆、中秋放假8天,均需要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现将2009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以及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通知如下:
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1月1月20日1月20日1月20日1月12日2月2月16日2月16日2月16日2月9日3月3月16日3月16日3月16日3月9日4月4月20日4月20日4月20日4月10日5月5月20日5月20日5月20日5月12日6月6月15日6月15日6月15日6月8日7月7月15日7月15日7月15日7月7日8月8月17日8月17日8月17日8月7日9月9月15日9月15日9月15日9月7日10月10月27日10月27日10月27日10月21日11月11月16日11月16日11月16日11月9日12月12月15日12月15日12月15日12月7日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和2009年部分节假日顺延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和2009年部分节假日顺延问题的通知2009-1-4 8:56:48
金市地税征函〔2008〕55号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稽查局、有关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539、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现将申报纳税期限和2009年部分节假日顺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定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原来每月10日前调整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2009年部分节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
1、元旦、春节,2009年1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月19日止;
2、清明节,2009年4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4月20日止;
3、“五一”、端午节,2009年5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5月18日止;
4、中秋节、“十一”,2009年10月份各税(费)种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23日止。
请相关单位及时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渠道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国税征〔2008〕27号关于200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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