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一提醒[200901] (已在20090104更新)
2008-12-25 16:45:2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64 文字大小:【大】【中】【小】各生产企业:
现发布必须在09年1月20日前收齐申报的单证明细(出口日期2008年10月23日前),请各企业注意核对并及时申报。
注意事项:
1、数据来源:生产企业每月申报至退税部门的出口销售明细数据,未包括已出口未申报销售数据;
2、出口日期为出口企业每月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日期,90天退税申报期限应以出口退税报关单上的实际出口日期为准;
3、已办理延期申报审批的除外。
[附件:出口日期2008年10月23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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