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09-4-29 16:36:56

如何计算福利退税额?

如何计算福利退税额?
2009-04-29 15:14:21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  文字大小:【大】【中】【小】

王冠华
石利荣福利企业自行生产的货物享受先征后退政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实行超税负返还政策,而出口货物又享受“免、抵、退”政策,当几种优惠政策在一个企业同时出现时,该对这几项优惠政策如何操作?这在政策上一直未给予明确。下面让我们先从有关政策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一次退税计算的实例操作。
一、有关政策上的规定。
首先是退税程序性的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08号)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福利企业,其出口产品与内销产品应统一核算,在实行“免、抵、退”政策后,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优惠政策。
其次是享受优惠政策的货物限制性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下列情况企业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不能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3、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再次是税收管理上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而不能几项税收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了出口退税就不得再享受福利退税,反映在财务上就必须要对进出口业务实行统一核算。
二、退税计算操作实例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可将企业出现这几项政策的情况进行简单的分类,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
(一)福利企业全内销,但有外购货物销售行为。这是福利企业中最普篇的类型。这里要注意的是,外购货物(也就是说不是自行生产的货物)不能享受福利退税,特别是要注意属于外购货物一部份的下脚废料(不包括废品与次品)的销售收入,也不能享受福利退税。
例1、假如某福利企业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其中下脚料销售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130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可享受福利退税的数额。
解:该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为:1000*17%-130=40万;
可享受福利退税数=40*(1000-30)/1000=38.8万元。
(二)福利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委托外贸出口的货物销售行为。
例2、假如某福利企业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其中委托外贸出口销售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30万元,企业对委托外贸出口销售的货物已按6.8%预缴增值税,合计企业已纳46.8万增值税。请计算该企业可享受福利退税的数额。
解:该企业当年应纳增值税=1000*17%-130=40万;
企业可享受超税负返还的增值税为:46.8-40=6.8万;
企业可享受福利退税的增值税=40*(1000-100)/1000=36万。
这里要注意的是,一是委托外贸出口销售的货物不能享受福利退税。二是,在计算福利退税时应先计算超税负返还的数额,也就是说应先计算企业的实际应纳税款数(也可用税负来代替),然后再根据内外销的收入比例分摊可享受的福利退税额。
(三)福利企业既有内销又有自营出口的货物销售行为。
例3、假如某福利企业,2002年度自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500万元,内销货物销售收入500万元,退税率适用15%,适用税率为17%,所有进项税金为130万元。企业已缴纳所有应纳税款。试计算可享受的退税数额。解:(1)不予免抵税额=500*(17%-15%)=10万元;
(2)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3)应纳税金:500*0%+500*17%-(130-10)=-35万元
(4)当期免抵退税额:500*15%=85万元,
因为当期期未留抵税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即35万小于85万,故本期应退税额为35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享出口退税为35万。
例4、如果例3中的内销货物销售收入改为800万元,而外销收入改为200万元,其他不变。则:
(1)不予免抵的税额=200*(17%-15%)=4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200*0%+800*17%-(130-4)=10万元。
(3)可享受福利退税的增值税=10*800/(800+200)=8万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享受福利退税的程序上的规定:一是内外销业务必须统一核算;二是必须先享受出口货物“免、抵、退”政策;三是福利企业退税遵循先征后退、不征不退的原则。
在例3中,这个企业享受的是出口货物“免、抵、退”优惠政策,根据“先征后退、不征不退”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该企业由于当期没有已纳税额,故不能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例4中,由于出现了应纳税额,同时企业也缴纳了应纳税额,故企业在享受“免、抵、退”出口货物优惠政策后,可按内外销比例分摊享受对已纳税款的福利退税优惠政策。
这里应特别注意内外销业务的统一核算问题。如果例4中,内外销不统一合算,进项假定按销售分摊的话,则福利退税为800*l7%-130*800/(200+800)=71万元。同时自营出口由于变成全出口业务,从而享受的出口退税为其进项税金扣除不予免抵部份税额的余额,即:
130*200/(800+200)-4=22万。可见分别核算与统一合算对企业退税额的影响十分巨大。
在这里,我们还应注意,那部份不予免抵的税额不能享受福利退税政策。也就是例3中的10万元和例4中的4万元的不予免抵部份税额不能享受福利退税。
首先从来源上来看,这部份税额是由于出口销售货物才形成的。其计算公式为:外销货物收入*(征税率-退税率)。假如没有外销收入,则不会形成这部份不予免抵税额。故对这部份由于出口货物才形成的不予免抵的税额,不得适用福利退税政策。
其次从实质上来看,该部份税额是由于出口货物退税率与征收率有差额才形成的。从其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假如我们实行征税率与退税率相同的政策,则不会形成这部份不予免抵税额,同时这部份不予免抵的税额,相当于对所购货物进项转出的一部份,应进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列支,这是出口货物优惠政策本身的特殊规定。
再次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如果这部份税额给予享受福利退税,这有背于一笔业务只能享受一种优惠政策而不能同时享受几种优惠政策的税务管理原则。虽然由于出口货物的特殊政策造成了这部份税额,但这是在享受出口货物优惠政中造成的,实质上应视同为已享受了出口货物优惠政策,故不能再享受福利退税。
(四)既有内销行为又有委托外贸出口同时又有自营出口业务的。这是福利企业享受福利退税中最为复杂的一种情形。在这里,既有委托外贸出口业务的超税负结算退税、又有自营出口业务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同时也有内销货物的福利退税,对此,我们应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何操作呢?先看一个例子:
例5、假如某福利企业,2002年度自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500万元;委托外贸出口销售收入100万元,并已按6.8%预交增值税6.8万元;内销货物销售收入500万元,其中下脚实销售收入为50万元;本企业退税率适用15%,适用税率为17%,所有进项税金为140万元。企业已缴纳所有应纳税款。试计算可享受的退税数额。
解:(1)不予免抵的税额=500*(17%-15%)=10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500*0+(100+500)*17%-(140-10)=-28万。
(3)当期免抵退税额:500*15%=85万元
由于28万小于85万元,故当期享受出口退税28万元;
同时由于应纳税额为负数,则作为预缴税款性质的委托外贸出口所缴纳的6.8万元增值税作为结算退税退还企业、同时对福利企业由于无应纳税额与已纳税额而不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例6、假定例5中,内销收入为800万元,共中下脚料销售收入为50万元;委托外贸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同时已按6.8%的税务预缴6.8万元增值税;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
(1)不予免抵的税额=100*(17%-15%)=2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0%+(800+100)*17%-(140-2)=15万元;
则当期在结算时还应缴纳增值税额=15-6.8=8.2万元
则应期可享受福利退税的增值税额=15*(800-50)/(800+100+100)=11.25万元。
例7、假定例6中,当期全部进项税金为153万元,则同理可算出:
当期应纳税金=100*0%+(800+100)*17%-(153-2)=2万元;
则当期在结算时还应缴纳增值税额=2-6.8=-4.8万元,即可享受4.8万元的结算退税。
则应期可享受福利退税的增值税额=2*(800-50)/(800+100+100)=1.5万元。
如果上例进项税金为155万元,我们同理可算出当期应纳税金正好为零,则企业所缴纳的6.8万元预缴税额全额退税,同时由于福利企业未出现应纳税金又未有已纳税金,故不享受福利退税。
通过上述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既有委托外贸出口业务的超税负结算退税、 又有自出口业务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同时也有内销货物的福利退税的情况下,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将委托外贸出口销售视同内销行为。将这部份销售收入在计算免抵退税时并在内销部份处理。
二是企业在委托外贸出口 时 按6.8%税负缴纳的税额,应作企业的预缴税款处理。待计算免、抵、退税后的应纳税额数额而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出现应纳税额则将这部份预缴税先进行抵充应纳税额,抵充后有余额的作结算退税处理;不足抵充的再进行补缴。
三是注意福利退税的范围。根据计算后企业已缴纳的应纳税额,依据在享受免税货物与不能享受免税货物的收入比例,计算出企业可享受的福利退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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