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09-6-23 17:08:39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影响(十一)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影响(十一)2009-4-15 9:52:00  文章来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浅议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相关税务处理的影响       
    自2009年1月1日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正式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开。此次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确实落实好增值税转型改革,下面就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相关税务处理的影响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一、固定资产概念与会计准则上固定资产的概念趋于一致

    新《实施细则》明确固定资产概念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取消了原《细则》“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的规定,更加贴近了会计准则“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核算上发生了变化

    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单从税收的角度,企业固定资产就“变成”了与企业存货相同的资产。外购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和自建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时限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四、并非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固定资产具体抵扣范围不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根据新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二是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因为其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三是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对于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若发生新《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财会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以其适用税率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五、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政策的政策变化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而增值税转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作者单位:滦县国税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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