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09-6-23 17:14:24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影响(十九)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影响(十九)2009-4-17 8:53:00  文章来源:财考网社区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新税法与新准则在固定资产处理上的差异分析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面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以及后续支出等方面。  

  (一)固定资产折旧  

    对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新准则中采用排除法,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新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并且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和折旧方法都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允许扣除的折旧费用主要体现了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新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并且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折旧的最低年限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将飞机和火车、轮船并列为10年,电子设备由原来的5年调整为3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此可以看出,新税法对于折旧方法、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  

  (二)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新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尽管在提取年度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据实扣除和确定性原则。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新税法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处理相对复杂。具体来说,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直接采用了定量的方式,规定了两个条件: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对于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归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不能同时满足条件的,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即使符合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基本条件,也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平均摊销。  

  需要说明的是: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较为谨慎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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