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09-9-18 10:45:25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办法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办法 2009-09-17 16:23:5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4  文字大小:【大】【中】【小】
浦国税政〔2009〕6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规范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日常税收管理工作职责:
(一) 实地了解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核实税种鉴定的准确性,辅导纳税人建帐建证,完善财务制度,促使纳税人达到查帐征收水平。
(二) 督促纳税人与银行签订帐户扣税协议,到电信办理VPDN网上申报帐户。提供纳税咨询,辅导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知事项,了解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
(三) 负责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监控管理,不定期地对纳税人发票填开情况进行抽查。
(四) 接受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核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具备的条件。
(五) 掌握纳税人生产销售情况,了解纳税人税源变化情况、企业发展趋势,对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及时通知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六) 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提出纠正或处理意见。
(七) 依照催报催缴工作规程要求,督促纳税人做好申报纳税工作。
(八) 在日常管理、日常检查中对涉嫌偷、抗、骗税及虚开发票的纳税人,提出移交稽查处理的建议。
(九) 负责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的推广。
(十) 负责纳税人注销登记的审核。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建帐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建帐,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及时办理扣税协议,申请VPDN网上申报帐户,按时如实申报纳税,及时足额交缴税款。
第六条 以耗控销管理办法一般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要素实际消耗情况测定该企业全年的销售额最低监控指标,小规模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补税款,并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当年销售额监控指标。
第七条 存在多个企业名称且实行统一经营的,经企业申请填报《一户多名统一申报纳税申请登记表》,管理员审核后报经股长、科长批准后,可视作汇总申报进行处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实地核实,一年应不少于一次。企业因生产要素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销售监控指标的,应从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后作出调整。
第八条
税源管理二科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核定全年应税销售额监控指标。
以耗(本)控销监控指标,是指税收管理人员按照工业企业现有设备生产能力、用工规模、能耗水平、材料投入、费用支出等企业生产要素;或商业企业现有经营场地、从业人员、经营品种、销售毛利、费用支出等企业经营要素核定的指标。在生产经营正常和市场行情平稳的前提下,通过综合测算核定企业预见能实现销售额的下限值。
税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管理人员,统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实行调查核实。
对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应税销售额监控指标的调查,应当按照《以耗(本)控销基本情况实地调查表》的要求,逐户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基本概况、经营面积、职工人数、主要设备原值及数量、耗电度数、地段区域等项目。调查已发生费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最短不少于三个月。
实地调查必须在2人以上,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的数据客观、真实、准确。调查结束后,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调查表上对提供有关数据的真实性作出说明并签名。税收管理员根据《以耗(本)控销基本情况实地调查表》的相关采集指标数据,及时填制《以耗控销监控指标计算表》(工业、商业),正确计算人工工资、生产场地使用费、生产设备折旧费、实用电费等指标,并按相关产品适用增值率、适用营业利润率,计算产生以耗(本)控销年监控指标。同时结合该小规模纳税人近期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情况,提出核定销售额监控指标的意见,送管理各股股长审核汇总,报科分管领导审批。
税源管理二科应组成评定小组,定期对销售额监控指标进行评审。税源管理二科分管领导、评定小组应当依据《以耗(本)控销基本情况实地调查表》、《以耗控销监控指标计算表》(工业、商业)取得的相关数据,结合本地同等规模、同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真实客观地核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监控指标。
对创办初期尚未正常生产的工业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5日内,暂按核定每月应税销售额的方法处理,但一般应在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调查核定。
第九条
为确保销售额监控指标核定的公平、公正,应抽取当年调查的部分企业进行复核,并由复查人员提供复核报告,对复核与原调查结果差距较大,存在明显失误的,对调查人员依有关责任过错处罚规定处理。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按评定小组核定的年监控指标,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以耗(本)控销监控指标核定通知书》,将销售额监控指标核定情况及有关应知事项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在评定通知书上签章。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二科应确定专人对已核定的销售额监控指标及时录入监控管理系统,并对企业申报纳税数据实行动态监控,将监控结果通报税收管理员与税务中介机构。
小规模纳税人报经批准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税收管理员应对核定销售额监控指标的执行情况跟踪监控。
第十二条
服装、制锁、水晶、应急灯、印刷、塑料制品、小五金等行业,现金交易量较大但不开票的,管理员要重点监控。
第十三条
对核定年销售额监控指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月监控、按季核实、按年测评、分类处理的动态监控模式。
动态监控是指税收管理员每月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数据,与核定的销售额监控指标比较,对企业申报纳税数据进行监控,并对低于指标幅度较大的小规模纳税人提出质询或预警。对不能说明正当理由,又不及时自查自纠的,将列入日常检查或移送评估、稽查处理。
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如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项目等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生产要素变动情况报告表》。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场所经营变化情况、发票使用等因素,提出调整销售额监控指标的建议。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及时了解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税收管理员提出纠正或处罚意见,需要停供、收缴发票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停供发票事由纠正后,应及时办理恢复供票手续。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异常的,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制作《申报疑问核查表》,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经以耗控销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查询,纳税人申报销售额完成进度低于时间进度10%的,税收管理员填发《申报预警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未申报纳税,经实地核实该纳税人确已不经营并已失踪的,应填制《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经股长审核后上报审批。纳税人不再生产经营需注销税务登记的,税收管理员经实地调查核实,填制《税务登记证注销实地核实情况表》,按规定程序报批注销。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检查中,发现小规模纳税人涉嫌偷、抗、骗税及虚开发票的,应及时填制《移送评估、稽查批办单》,随同相关资料经股长、分管科长审核后,报县局分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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