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09-11-18 13:36:30

增值税“免抵退”一看就明白

增值税“免抵退”一看就明白
经验之谈   2009-06-16 22:21   阅读119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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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弄清“免、抵、退”就必须弄明白,这三个字的含义:

“免”即是指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即是指应退的税可以抵减当期内销应纳的税额

“退”即未抵减完的部分国家退还给企业

从理论上来讲,企业出口货物除了免征销售环节纳增值税,还应该退还购进材料时的进项部分。但我们国家会计核算水平还不高,考虑到还有假账,错账等因素的存在,国家不可能直接按企业账簿上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直接退税。国家就选择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法,即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一定的退税率来作为退税的标准。用这种替代的方法来作为退税的依据,购进货物使用的税率(一般为17%)与退税率之间的差额,应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即教材P55,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企业又有出口业务同时也有国内业务的时候,就会出现一方面国家要对出口退税,另一方国家要对内销征税,这样就可以两者相抵(相抵后的结果即为教材中P55当期应纳税额)。

相抵后的结果如果是正数,这时就说明企业的出口退税已经全部抵减,企业当期应该按这个结果交税

如果是负数,刚需要进一步计算这个负数的性质——是因为内销货物进项大于销项产生的,还是因为出口未退的原因产生的。所以,要计算一个出口退税的限额,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如果这个限额比刚才的负数绝对值小,说明刚刚计算的负数中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内销进项大于销项的部分,另一部分是出口应退的部分,这时,国家就会把出口应退的部分退回企业。如果这个限额比刚才的负数绝对值大,说明,应退的税有一部分已经抵消了,国家就只能按照抵减内销后的那个负数进行退税了。

P56例4: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3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分析:

当期的进项税额34万,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当期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第二部分就是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又可以分成两部分,即可以退税(13%)部分和不可退税(17%-13%)部分。

这样,我们就把进项税额分成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第二部分是出口可以退税的部分,第三部分就是出口不可退税的部分。对于这三个部分,前两部分都可以抵减当期的销项。第三部分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上是转作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所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就必须在进项中扣除第三部分

即: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100万*17%-(34-200*(17%-13%))-3=-12万元

中间的黑体部分就是扣除出口货物不可退税部分

这样,结果是-12,我们就要来分析这-12的性质:

因为形成负数的结果,有两种原因:第一种原因是当期进项大于当期销项(这个原因与出口无关,国家不会退这一部分的);第二种原因是当期出口应退税没抵减完内销应纳的增值税。

这样就要进一步计算,“免抵退税的限额”=200*13%=26万

这样我们比较12万和26万这两个结果。我们就会明白,当期-12万的应纳税额,是免抵退税26万的一部分,其余的(26-12=14万)部分已经在当期中抵减了内销应纳的增值税(“抵”),国家应将12万退给企业(“退”)。

假设我们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不是-12万,而是-30万,其余条件不变。

这样我们比较30万和26万这个结果,我们就会明白,当期-30万是由出口应退的是26万,当期内销货物进项大于销项是(30-26=4万)两部分组成。国家会把出口形成的应退26万给退给企业,由于内销货物进项大于销项的部分只能留在下个月继续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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