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09-12-11 14:31:56

[金华地税]2009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2009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2009-12-7 16:22:15 金地税政〔2009〕120号关于2009年度市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经市局研究,对市区2009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分别根据下列情形,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审批。
1、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市属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交通仓储邮政业、住宿餐饮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和租赁商务服务业企业在2009年1-10月实际发生经营亏损超过50万元(含)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亏损额。截止2009年10月底历年累计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金50%的企业也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2、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受灾损失额。
二、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战略措施,发挥税收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导向作用,根据被扶持行业或产业在新办初期存在的实际困难,对以下政策性综合文件中列举的各项减免规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1、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由于注重社会效应,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限较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2、景点类旅游企业,因占地面积较大,开办初期支出较大,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于会展活动的房产,因房产原值大,收入较低,注重社会效应,自建成使用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4、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在拍卖变现前的闲置期间出租,其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抵补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对其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房产和占地以及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用房和占地,由于占用场地大,农产品加工利润薄,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明文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各类性质的农村
经济合作社,如确有纳税困难,按上述第一条第1款办理困难减免。
6、对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规定的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由于翻建工程一次性投入较大,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自建成使用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

7、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因注重社会效应,收入较低,其“以租养馆”出租的房产和占地,自建成使用之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节能、节水、节电等资源节约型企业,因投资较大,收回投资成本期限较长,企业短期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因购置专用设备资金额较大,负担重,购置并实际使用的次年可给予适当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征金额不超过购置设备金额的30%。
10、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1、机关、事业、团体等单位出租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房产税50%的照顾。
三、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经济发展措施落实到实处,支持优势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1、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大型服务业企业、集团总部,经过批准后,其办公用房可减征房产税60%;新引进的企业集团总部,对集团总部所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占地自引进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2、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3、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在发生亏损的年度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4、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自发生租赁行为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5、重点物流企业,因占地面积大,土地保有成本较高,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因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房产和占地较大,农产品加工利润薄,自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农产品流通企业,因承担农产品收购任务,在流通过程中损耗大,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实行二、三产业分离出来的三产企业自分离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浙地税函24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在2009年1-10月发生亏损的,可报请税务部门酌情减免土地使用税。
五、除本通知上述减免条件以外,纳税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减免条件的,也应按本通知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六、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上几个减免条件时,可自行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叠加享受。
七、对当年度有严重偷漏税行为或拖欠税款、社保费的纳税人,一律不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照顾。
八、纳税人申请报批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2009年10月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见省地方税务局税三便函〔2009〕13号文件规定)。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2009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到2009年12月15日停止受理。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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