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08-3-5 10:52:45

培训讲义(义乌--外贸企业)

培训讲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管理一、单证收集
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是指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各种有效凭证。退税凭证必须合法、准确、真实、有效。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要求报送的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简称“三票两单”;出口免税要求报送的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普通发票。(浙国税进[2006]45号: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计提销项)
对遗失专用发票的,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对遗失报关单或核销单的,也可补办,在后面的证明管理一节再具体讲述。
2、出口企业在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后,按业务关联将“三票两单”进行一一配对,形成一个个关联号。关联号编写规则。(10位,申报年份2位+申报月份2位+流水号4位+扩展码2位)
3、将单证相关内容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预申报
二、网上预申报(学会如何看疑点反馈信息)
产生的主要疑点的原因及其处理:
1、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014514142001),“E”;
属申报录入错误的,核实后予以调整;看报关出口时间,如在2个月内无信息属正常,留待下次申报;如超过,则有可能是未报送,应在黄单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下的出口退税子系统下予以确认。
报关单信息001、002、003含义:
001指企业已经在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确认过的报关单数据,正常情况下确认的当天就会下发到企业所属税务机关;
002指电子口岸原先已经把报关单作为001类型数据发送过,但现在又提出修改的报关单数据;
003指当月的汇总报关单数据,包括企业确认和未确认数据(一般到下月1日下发)。
2、申报商品码(前8位)与海关数据(62029900)不等,“W”;
看报关单项号、商品码有无输错,如属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不一致,请及时与海关联系更正;如属改单,002信息未到,及时与管理员联系。
3、该发票(330003314005302575)在总局发票信息中不存在,“E”;
4、该发票(320003214004814518)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E”;
根据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不满一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长时间无认证信息或交叉稽核信息,应及时与管理员联系,查7001数据传输系统,看是漏采还是总局代码库未接收
对遗失专用发票的并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也要认证,凭专用发票复印件进行认证。
5、发票总申报计税金额(34101.80)>总局的(34101.79),“E”;
6、总局税票信息中无此税票号(0021596642301),“E”;
有无错输税票号码;如长时间无信息应发函重传。
7、该发票(*****)是失控作废发票,“E”;
根据浙国税流[2003]91号:因纳税人误操作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作废且纸质专用发票未同时作废的,若纳税人当月发现且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认证,可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对纸质专用发票做作废处理;若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由于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做了作废处理,造成其他单位相同代码、号码正常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以及因纳税人误操作使得电子信息做了作废处理,造成购货方不能正常抵扣的,作废方国税机关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抵扣申报。
8、换汇成本(8.82)高于合理上限,“W”。
考虑在无商品码相同单价不同的情况;经人工换算正常的情况
按8.00计,调整计税金额=8.00×美元离岸价/(1+征退税率之差)
预申报是在纸质单证齐全的前提下,与审核系统的电子信息进行对碰。只有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已通过的情况下才能办理正式申报。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信息反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单证收集和申报进度,从而提高退税进度。要求做到六个“及时”:一是购进货物后,应及时付款,并从供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是取得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税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三是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结清相关报关、运输等费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四是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应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予以确认;五是货物出口后,应注意及时收汇,并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六是退税单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三、正式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和要求,将出口货物的纸质单证配单并装订成册,生成与纸质内容相同的电子数据,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
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国税发[2004]64号)
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逾期未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出口商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浙国税进[2005]21号,自2005年5月1日起)
2、视同申报:对收齐单证但①缺少相关电子信息的货物,或②已发函未回函,可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视同申报手续。
3、延期申报:出口企业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时办理申报的,可以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②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③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④因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以及退税机关审核时按有关审核规定作撤单或撤销退税申报处理,而造成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办理正式退税申报的;
⑤C类(含视同C类)企业未能在90天内核销视为特殊情况,经批准允许办理延期。
原则上视同申报和延期申报必须在180日内申报完毕。
(二)出口企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或应纳税额相关规定:(浙国税进[2006]45号)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1-5点国税发[2006]102号)
6、人工审核中,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出口商申报的退税款及关联退税凭证,作不予退税处理:(浙国税进[2005]21号第二十七条)
①未按退税凭证内容故意录入多申报退税;
②对作撤单或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凭证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
③正式申报时附送的延期申报报告内容与申请理由不符;
④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明显不是同一商品;
⑤无退税凭证、少退税凭证或涂改退税凭证;
⑥退税凭证所开具的购货、报关、收汇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⑦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不予退税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7、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应提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浙国税进[2006]45号)
(三)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
1、办理出口退税要求附送的凭证和资料,并按以下顺序粘贴:
①《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②《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③《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④出口收汇核销单;
⑤出口货物报关单;
⑥出口销售发票;
⑦专用发票;(有消费税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
⑧审批流程表。
退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①出口申报声明;
②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③单证备案资料和付款凭证复印件(每次申报的第一个关联号)。
2、办理出口免税要求附送的凭证和资料:免税手续暂参照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执行,即在报送《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及进货(普通)发票复印件。
四、出口退(免)税凭证的审核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审核(实用手册P133)
1、《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的审核
主要审核各栏数据与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用税票是否一致,核对进货凭证装订顺序与《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的填写顺序是否一致,审核表中横向与纵向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正确,计算是否准确。
2、《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审核
主要审核各栏数据与所附的出口销售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等是否一致,核对出口凭证装订顺序与《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填写顺序是否一致,审核表中横向与纵向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正确,计算是否准确。
3、《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审核
主要审核各项数据与《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是否一致,逻辑关系是否清楚正确,计算是否准确,章签是否齐全。
(二)“三票两单”的审核(实用手册P130-132)
1、出口收汇核销单
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和核销单号码与报关单上的是否一致;是否已收汇核销并加盖核销章;单位公章及海关验讫章是否齐全;核销单上各栏目是否填写完整。
2、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原件,必须盖有海关验讫章,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报关、放行日期清楚;
出口日期如早于申报日期,应说明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经营单位应与申报退税单位一致;
“运输方式”栏中注明为出口加工区的,可按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规定办理退税;
发货单位如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则应为供货企业之一;
“贸易方式”栏注明“来料加工”、“转口贸易”的不予退税;
“结汇方式”栏中注明“出口不结汇”的援外物品、无偿赠送的样展品不予退税,注明属“本票”、“先出后结”字样的大宗出口货物,要进行函调;
“境内货源地”应为义乌或其中一个供货企业的所在地;
3、出口销售发票
出口销售发票是记载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商事凭证,在退税管理上具有代替销售明细帐的作用。出口销售发票(退税联)必须套印国税总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出口销售发票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与出口报关单应一致,出口销售发票上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长条章、法人手写章和收入成本章,收入成本章要有记帐凭证号、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内容。“开票日期”栏开票日期应在申报报关之前。
4、专用发票
购货单位是否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一致;货物名称、数量与报关单一致;是否加盖了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是否与销货单位名称一致。
出口货物报关单载明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且以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复出口货物,提供的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的“货物名称”栏不得填写为“**货物”,应填写“**(货物名称)加工费”;如以作价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复出口货物,提供的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的“货物”名称栏应为“**货物”,不得填写“**(货物名称)加工费”。
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二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5、专用税票
缴款单位、购货单位是否与专用发票一致;购货方海关代码是否正确;“销货发票号码”栏是否与专用发票号码一致;货物名称、数量、单价、计税金额是否与专用发票一致;缴款单位章、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银行章是否齐全。
对一张专用税票,在“销售发票号码”栏,最多只能填5张专用发票号码。同一份专用税票上,最多不得超过3条记录。
专用税票中“缴款单位名称”、“销货发票号码”、“货物名称”、“课税数量”、“计税金额”、“征收率”、“实缴税额”、“金额合计”,其中一栏填写错误,即为废票,应重新填票;其他各栏有误,可在错误处用双划线划掉,在上方改填正确的数字,并在改填处加盖填票人印章;如再次填错,即为废票。















关联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1、“境内货源地”不符;
2、商品代码不匹配或进出品名不一致;
3、计量单位不一致。如进:个,只,件等,出:千克,套等。建议使用第二计量单位。
4、少进多出未提供合法凭证。
5、多进少出未调整。数量、计税金额都要调整。
(三)人工审核的一些具体规定(浙国税进[2005]21号第26-28条)
1、人工审核中,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关联退税凭证作撤单处理:
①退税凭证印章不全、不清;
②配单错误或关联退税凭证内容、号码不相符;
③退税凭证开具(填写)不规范;
④相关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计量单位不一致且未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
⑤进货为配件、零部件,出口为整件、整机,且出口企业未能提供有效、合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⑥出口货物报关单未单独载明、单独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
⑦审核中发现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
⑧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作撤单处理的其他情况。
2、人工审核中,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出口商申报的退税款及关联退税凭证,作不予退税处理:
①未按退税凭证内容故意录入多申报退税;
②对作撤单或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凭证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
③正式申报时附送的延期申报报告内容与申请理由不符;
④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明显不是同一商品;
⑤无退税凭证、少退税凭证或涂改退税凭证;
⑥退税凭证所开具的购货、报关、收汇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⑦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不予退税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3、人工审核中,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本次申报资料全部退回出口企业,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
①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全、印章不齐或逻辑关系错误;
②配单混乱、关联号字迹书写不清、不按顺序书写关联号、不按顺序装订;
③将多份无关联关系的退税凭证合并为一个关联号;
④非委托加工业务,随意使用“WT”标识;
⑤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登记出口销售帐、核算出口销售额;
⑥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的其他行为。

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管理一、函调的目的(实用手册P150)
出口退(免)税函调是指主管退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货源真实性及纳税情况向货源在征税机关发函调查。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出口货物征收管理,明确征、退税双方责任,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
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第二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附件1格式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二)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三)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四)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退税机关在收到回函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机关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为无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
2.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3.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二)对回函中的下列问题,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
2.供货企业在回函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的;
3.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并正在查处的;
4.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
5.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
常用的证明有:
(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退税机关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关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二)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应于报关离境之日起3个月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填写并经主管退税机关签章后交受托方转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主管退税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收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已收汇核销”字样。
(四)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出口单位对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丢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须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未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五)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退税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征税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回。
(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凭主管退税机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防范骗税管理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国税发[2005]199号)
1、备案时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
2、备案单证: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②出口货物明细单;
③出口货物装货单;
④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3、备案要求:
①备案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②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重点核对内容:
①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②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③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5、处罚规定:
①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②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除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二、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国税发[2006]24号)
1、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①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②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完成的;
③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⑤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的责任的;
⑥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⑦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2、处罚规定: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首次退税下户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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