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09-12-25 12:10:26

车船税征收管理问答

车船税征收管理问答
2009-12-25 11:14:38   前言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2月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46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7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2008年1月23日和11月2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分别发出了《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的有关精神,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一、 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三、车辆的税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我省车辆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为:

类别计税标准税额 (元)载客汽车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辆
540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辆
480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辆
360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每年每辆
240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年每吨(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60摩托车每年每辆
60船舶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
3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年每吨
4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年每吨
5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
6
全省各地统一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我市也同样执行上述标准。
四、车船税有哪些减免税政策?
  1.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因此这些车辆也属于车船税的免税范围;
  2.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5.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为了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用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的车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给予一定期限暂免征收车船税的照顾。
五、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间缴纳?
车船税按年征收。机动车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即无论纳税人何时投保“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购买短期“交强险”外),都应从本年度1月1日起计算到年度终了之日止缴纳本年度应纳税款。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当日。
六、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
我省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即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所在地缴纳车船税。不需要购买“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车辆,由纳税人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七、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所在地是指单位或组织的机构所在地,个人的住所所在地。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八、跨区域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是否缴纳车船税?
对跨区域,包括外省市和我省各市、县(市、区)跨区域办理“交强险”的机动车,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和警用车辆以外,对纳税人无法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九、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2.对新购置车辆,若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应由保险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3.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
十、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哪些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2.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4.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一、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纳税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车船信息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提供车船税信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虚假车船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有什么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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