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08-3-15 14:22:51

金华市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指南

2008-03-14 14:40:55  

金华市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指南
一、免抵退税出口明细申报及纳税申报
1、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同时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2、纳税申报前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本月出口业务的相关数据,打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申报时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四份);
(2)当月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四份);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二份);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免抵退税电子预审核

1、在办理纳税申报前有收齐出口单证需办理单证正式申报的,可通过免抵退申报系统的“设置单证齐全标志”中选出以前已录入的出口业务信息,设置单证齐全标志(BH)。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预审核。
2、将预审核的反馈信息读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正式申报,并打印有关报表。对预审产生的疑点需进行人工挑过处理后办理正式申报的,还需打印出“预审疑点”并在相应信息后作出情况说明。
三、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出口之日起90日内)
1、将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数据录入免抵退申报系统。
2、于每月纳税申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发送正式申报信息。并于每月15日前向退税机关报送下列凭证资料:
(1)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的退(免)税原始凭证:
A、《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B、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C、《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
D、出口业务单证:报关单、外销发票
E、《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本月出口货物明细)
(2)未装订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三份。
四、后期工作
1、每月26-30日到退税部门领取已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三份。
2、根据审批反馈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数据,将应退税额转入“应收出口退税”帐户核算,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填列。


注意事项:
1、每月应先在申报系统中录入当月出口明细,再按各项合计额填入纳税申报表。
2、在申报系统中录入纳税申报表数据时,“不得抵扣税额”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列;“进项税额转出”按《纳税申报表》第14栏填列。(后者大于等于前者)
3、汇总表各项数据是系统自动生成,不得进行人工改动。汇总表第2栏及第15栏的C列“报表差额”有数据的,说明企业在录入相应数据时发生错误,请查正后重新输入。
4、各类报表的经办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和公章必须齐全。
5、正式申报时,应在外销发票右下角注明申报序号。
6、在录入出口明细时,各项内容力求准确。报关单号可从电子口岸中查询,月末的出口业务确实无法查询的报关单号栏目空白,待收齐单证准备预申报时在作“单证收齐标志”项目中填列完整。
7、企业退税帐户出现变动时应及时到退税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会造成应退税款无法办理。
8、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在取得进口报关单时,于每月的纳税申报后至下期正式申报前的时间段内,在申报系统内录入有关内容生成《免税证明》及《进口明细》,并及时将以上报表报送退税机关审批。(退税机关审批后方能生成无逻辑错误的正式申报。
9、为保持申报系统及审核系统的连续性,企业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后,每月均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确定不再发生出口业务的除外。
10、在录入出口明细时,不论是否收齐单证,都要先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注明“BH”(视同未收齐),收齐单证的标志通过“单证收齐标志”菜单来注明。
11、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逐笔(不鼓励批量提交,以免无海关信息的单据未发现而未及时和海关联系,造成逾期不能申报)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通过其中的 “退税子系统”确认提交,这样预审时报关单才会有信息。如果确认提交长时间无信息的,请与退税机关联系查询原因。
12、申报系系统基础数据采集中出口明细录入的核销单号码,按照报关单上对应的核销单号码认真录入核销单数据,如果在当月明细申报时不能准确知道核销单号码的,在正式申报时务必进行修正。以便申报数据与外管局的核销信息对碰。否则到180天后,再核实,工作量将大大增加。若确实有误又无法修改的,必须持申请报告,纸质核销单到系统管理员处进行处理。
13、2008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业务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均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但其他退(免)税资料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日内办理正式申报。14、B类企业申报时,不论外汇核销单是否已核销,只要报关单信息预审通过,均可作为“核销单不齐申报”,但外汇核销单必须在出口之日起180日之内核销(有远期收汇证明的除外)。否则,该业务视同内销补税。15、C类企业的外汇核销单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日之内核销完毕,即在办理正式申报时外汇已核销(有远期收汇证明的除外)。否则,该业务视同内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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