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08-4-7 10:08:13

[浦江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通知

2008-04-07 09:04:25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通知 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44号)以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51号)有关规定,现将今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所列“税款所属时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为当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最后一日,自次季度起按正常情况申报。
    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季度申报时使用A类申报表,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的企业使用B类报表(网上申报时自动生成显示)。其中A类(查账征收)申报表中的第2行至第4行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均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金额填报。
    三、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本年度填写申报表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五、企业的应纳税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上年度(今年为07年度)的数据为准。
    六、企业在进行一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之前,须向税源管理科(管理二科、四科)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认定表(见附表)。经管理员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年度的季度预缴可以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申报纳税。如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当年度的季度预缴不得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申报纳税。
    认定表一式二份,由管理员核实并签字盖章后,一份返还企业,一份由管理科留存。


七、纳税年度终了后,税源管理科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如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季度预缴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

2008.04.01
[附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微笑 发表于 2008-4-12 10:45:22

听说要6月份再输了,

有新情况可以说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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