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08-4-8 12:42:2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8-04-08 09:03:5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51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翻印给各地,为确保2008年度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内容适用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界定
1、按季申报企业是指四月份的季度预缴申报。
2、按月申报企业是指二月份的月度预缴申报
三、企业平均从业人员人数的计算采取加权平均方式,即企业上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
四、“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判定
1、企业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上年度汇算清缴已结束的,“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年度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判定标准。
2、企业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上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的,“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上年四季度或十二月份预缴申报时(在2008年1月申报)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判定标准。




浙江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20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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