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08-4-23 11:56:20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日常监控管理办法

2008-04-23 09:43:5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  文字大小:【大】【中】【小】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日常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减少国家税款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不断提高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浦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浦江县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监控管理,包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内。
第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利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按照《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和《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利废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监控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第四条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应依照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员应通知企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二)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六条  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办税大厅应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认定意见报政策法规科审批。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依法设置账簿,依法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涉税资料。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一般纳税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以下日记账、明细账:
(一)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现金日记账;
(三)应交税金明细账;
(四)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
(五)原材料明细账;
(六)生产成本明细账;
(七)应收、应付明细账。
管理员发现一般纳税人违反以上规定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税源管理单位应依法处理、处罚。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管理员发现纳税人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管理员一经发现,必须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税源管理单位应依法处理处罚。
第九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办税大厅移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应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根据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逐级报批。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税源管理部门应依法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并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税源管理单位应指派人员进行清算,收缴金税卡、IC卡和发票。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管理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税源管理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管理员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源管理部门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税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
第三章    税源分析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应确定专人从事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分析工作包括综合分析和疑点分析。
综合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分析、销售额构成分析、进项税额构成分析。并生成以下统计分析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管理片税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行业税负统计表》(见附件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构成统计表》(见附件三);
(四)《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构成统计表》(见附件四)。
疑点分析主要包括:连续3个月零申报情况分析,低税负(季度)企业分析,留抵税额异常增长分析、不开发票销售额申报异常分析等。并生成以下统计分析表:
(一)《连续3个月零销售申报一般纳税人名单》(见附件五);
(二)《一般纳税人低税负(季度)企业名单》(见附件六);
(三)《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异常增长企业名单》;
(四)《一般纳税人不开发票销售额异常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上一条中低税负(季度)企业按企业申报税负≤行业平均税负×80%确定;留抵税额异常增长取全部一般纳税人中留抵税额增长的前50位企业;不开发票销售额异常取同期不开发票销售占全部销售额比例最低的50户企业。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科应在季度申报期后10日内将以上统计分析资料以电子表格形式传送税源管理单位。
第四章    日常监控检查第十八条  对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季度低税负申报、留抵税额异常增长、不开发票销售额异常的企业,管理员应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防伪税控开票信息、防伪税控认证信息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其他信息进行案头分析。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案头分析表》(见附件七)。经分析,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无其他疑点问题的,可视为申报正常。
(一)增值税弹性系数≥1。增值税弹性系数=增值税应纳税额同比增长÷应税销售额同比增长×100%。
(二)申报应税收入≥防伪税控开票金额。
(三)[申报应纳税额+(期末存货金额-期初存货金额)×增值税税率]÷应税收入≥税负预警值的。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或存在其他疑点问题的,税源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逐户开展日常检查。税源管理二科每月重点检查不得少于22户,税源管理四科每月重点检查不得少于2户。同时一个年度内,对所有列入低税负检查清册内的企业必须全部检查。检查可采取案头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并采集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日常检查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
(一)加强与供电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取得供用电等相关信息。
(二)主要生产设备数量、金额及其生产能力。
(三)原料及主要辅助材料出入库数量、单价、金额。
(四)产成品出入库数量、单价、金额。
(五)生产工人数量、发放工资额。
(六)经营用房、场地数量,经营人数及其发放工资总额,库存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等。
(七)会计帐簿、凭证上反映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及其资金往来情况。包括应税收入、税前扣除、进项抵扣、往来款项、计税依据、应纳税款、税款申报缴纳、存货等情况。
(八)各类发票的领购、填开、使用、取得、保管等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一般纳税人日常检查实地核查表》(一)、(二),并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办税人员核对、签具意见。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根据实地核查取得的数据、发现的问题,通过分析测算,对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销售收入、应纳税款等做出测算评价,然后与企业帐面、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比较,从而判断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测算评价时,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生产经营能力测算评估法。
当期销售收入=[(单台生产设备日产量×生产天数)×设备数量+期初库存数量-期末库存数量]×单位销售价格。
(二)投入产出测算评估法。
当期销售收入=[当期主要原材料或必要辅料投入量÷单位产品耗用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期初库存产品数量)]×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三)用电量测算评估法。
当期销售收入=[当期电力耗用量÷单位产品耗电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期初库存产品数量)]×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四)人工测算评估法。
当期销售收入= [耗用工时×单位工时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期初库存产品数量)]×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五)存货盘点法。
通过盘点,确定企业实际的存货数量、单位和金额。
(六)增值额(国民生产总值GDP)测算评估法。
1、当期增值额=工资+利息+折旧+租金+税金+利润。
2、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增值额×17%(或13%)。
3、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申报的应税销售收入-当期增值额)×17%(或13%)。
(七)下脚料测算评估法
通过入库的下脚料数量,测算生产的产品数,或通过生产的产品产量,测算产生的下脚料数量。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准确、合理地进行测算评估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测算评估,如按包装物耗用量测算产成品数量等。
检查人员应将测算评价意见填入《一般纳税人日常检查实地核查表》(三)内,报管理部门领导审定。
第二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日常检查实地核查表》作为税务机关内部资料存档保管,不发企业,也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二十三条
通过日常检查发现的一般性不缴、少缴税款问题,无需立案查处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
税源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补交税款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移送税源管理一科进行专项评估。对发现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达到稽查立案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处理的案件,管理一科及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第二十五条  主管税源管理部门开展实地核查、日常检查应指派二人以上。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浦江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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