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08-4-23 11:56:50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监控管理办法

2008-04-23 09:45:0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  文字大小:【大】【中】【小】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行为,优化税收秩序,促进纳税义务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浦江县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外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条:小规模纳税人应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对工业企业年应税收入2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年应税收入在30万元以下,确无建账能力的,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源管理部门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自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做到凭证粘贴有序、齐全完整,记载及时准确。有关凭证和进货、销货必须逐日粘贴或登记,按月进行统计汇总。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

管理员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账簿、凭证的管理,凡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应依法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税源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可依法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

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应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准发票用量。采取验旧购新方式发售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需要,可以依法向国税机关办税大厅申请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员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税源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理、处罚。

第五条:小规模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资料。

对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当期无销售收入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的,管理员应依法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税源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条: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未缴纳的,管理员应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的,管理员及税源管理部门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七条:综合征管部门应指定专人按月开展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分析。税收分析包括综合分析和疑点分析。

(一)综合分析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分行业申报基本情况统计分析、销售额构成统计分析等,并生成《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综合分析表》(见附件一)。
(二)疑点分析包括零申报情况分析、申报异常分析、发票领用存分析等。并生成以下统计分析表:

l.《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请况分析》(见附件二)。

2.《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领用发票情况分析》(见附件三)。

综合征管部门应将以上统计分析表在月份申报期届满后3日内以电子表格形式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综合股接收后分送各管理员。
第八条: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综合征管部门提供的分析信息和日常征管过程中掌握的情况,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日常检查和实地调查,加强税源监控。
第九条:对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安排人员(二人以上)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对企业有关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经约谈和实地调查发现纳税人实际未从事生产经营造成连续零申报的企业(不包括处于筹建期的外资企业),建议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对只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无增值税应税项目造成增值税零申报的,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建议其取消增值税项目,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一个年度内申报销售额减少的前50位企业,连续3个月零申报且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业,领用发票超过3个月未缴销的企业及其他申报异常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税源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一条:税源管理单位组织日常检查时,下列内容为必查内容:

(一)账簿设置及账簿凭证保管情况;

(二)生产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金;

(四)工业企业占地面积、厂房面积;商业企业经营面积;

(五)从业人员,其中生产工人数量;
(六)机器设备数量、单台生产能力,机器设备原值:
(七)用电情况(用电数量、支付电费);
(八)所属期间原材料的购入、耗用、结存情况;
(九)所属期间产成品(库存商品)的收、发、存情况;
(十)租赁生产经营场所租金支付情况;
(十一)应付职工工资情况;
(十二)同类个体户最低定额标准;
(十三)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暂按低于同类个体工商户最低定额标准计算的应纳税额确定)或有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有权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税销售额:

(一)按照原、辅材料,燃料,动力成本推算或者测算核定(适用于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核定销售额=(原、辅材料,燃料,动力成本+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 其他费用支出)*(l+成本利润率)/(1十征收率)

一般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为10%;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适用于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核定销售额=(商品成本十支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十其他费用支出)*(1+成本利润率)/(1十征收率)

上述第(一)款中的原、辅材料、燃料 动力成本和第(二)款中的商品成本的确定原则为:对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的,按其当月耗用(或销售商品)的实际采购成本确定;对不能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的,按其当月实际外购成本确定;上述第(一)、(二)款中的其他费用支出,均包括应提取的折旧费、支付的房屋、设备租赁费等。

(三)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收入额核定。

(四)参照《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最低定额标准》规定的最低定额标准核定。

(五)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六)采用前款所列方法核定应税销售额,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税销售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十三条:税源管理单位应成立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评议小组。负责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方法的适用及应税销售额的核定。核定征收评议小组由科长担任组长,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应制作日常检查实地核查表(见附件四),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评议小组审定后实施。

小规模纳税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经评议小组认可后,调整核定的应税销售额;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按税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应税销售额执行。纳税人不按税源管理部门依法核定的税额按时缴纳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对已达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办理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六条:税源管理单位在日常管理、日常检查中发现小规模纳税人涉嫌偷、抗、骗税及虚开发票的,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国税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局。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浦江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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