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1-2-19 21:18:59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成品油价格调整问题答问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成品油价格调整问题答问http://imgs.xinhuanet.com/icon/xilan/blank.gifhttp://imgs.xinhuanet.com/icon/xilan/blank.gif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19日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字体:大 中 小】【E-mail推荐   】 http://imgs.xinhuanet.com/icon/xilan/blank.gif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月20日零时起将汽、柴油销售价格每吨提高350元,全国平均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升分别提高0.26元和0.3元。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在当前国内价格总水平上涨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国家为什么还要调整成品油价格?
    答:在当前物价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之所以调整成品油价格,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消费。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建立并不断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机制,目的就是要使成品油价格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石油消费持续快速增长。以汽车行业为例,2010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均超过1800万辆,同比增长32%,如果以每车年耗油1.5吨计算,增加成品油需求就要达到2700万吨,折原油需求为4500万吨左右。而近年来国内原油产量一直稳定在1.9-2亿吨,新增需求全部依靠进口资源满足。2010年我国进口原油2.39亿吨,同比增长17%,石油对外依存度上升三个百分点,超过55%,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和消费国,石油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同时,石油消费过快增长超出我国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因此,迫切需要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和引导作用,抑制石油消费过快增长,促进资源节约。
    其次,及时调整成品油价格,有利于保障市场供应。由于国内石油资源一半以上需要进口,国际市场油价变化对国内的影响越来越大。只有及时理顺成品油价格,才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石油需求。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如果成品油价格不及时理顺,会抑制企业生产和进口积极性,导致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紧张,进而出现限供断供、排队加油等现象,增加社会运行成本,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反过来会增加用油者负担,推升价格总水平。
    为尽可能减轻调价影响,国家加大了对成品油价格的调控力度。一是推迟了调价时间。去年12月22日国家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之后,国际市场油价继续攀升,今年1月21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即达到调价边界条件,但考虑到临近春运,国家适当推迟了调价时间。二是控制了调价幅度。按现行成品油价格机制,即使仅考虑去年12月22日调价后原油价格上涨因素,国内成品油价格上调幅度应更大一些;但综合考虑国内经济形势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国家适当压缩了提价幅度,由石油企业消化了部分原油价格上涨影响。
    问:成品油价格提高后,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缓解对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影响?
    答:这次成品油调价后,国家将按照2006年石油价格综合配套改革时建立的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继续对种粮农民、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给予补贴,对出租车行业给予临时补贴。
    同时,各地将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价格调整和其他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问:成品油价格调整后,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控制连锁反应,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答:为减缓调价影响,我们已经做了相应部署,在继续落实好国务院所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同时,严格控制调价的连锁反应,并做好相关群体和行业的补贴工作。一是这次成品油调价后,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上调。二是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将加强监管和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三是要求各地继续加大减免政府规费工作力度,严格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减轻经营者负担;同时加强市场物价监测和价格监管工作,严厉查处违规涨价和跟风涨价。切实做好成品油、液化气以及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问:成品油价格调整后,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答:目前地方炼油企业加工能力占全国炼油能力的10%-15%,这些企业没有上游原油生产,不能以上游原油生产利润弥补下游炼油亏损,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多数地方炼油企业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同时,国家明确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充分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平衡内部各板块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调动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并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确保成品油特别是柴油供应。国家还要求所有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超价销售。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政策,以及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合谋涨价、搭车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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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1-2-19 21:26: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电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电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35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080元和733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480元和773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这次成品油调价后,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上调。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疏导措施出台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公路客运增加的成本支出,各地可以按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规定,采取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的方式适当疏导。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5、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政策,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充分发挥已经建立的“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平衡内部各板块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同时,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证成品油特别是柴油市场供应。
    (四)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组织好价格监督检查。
    1、石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3、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月2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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