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1-8-10 14:28:13

关于填报“厂房出租信息表”的通知

关于填报“厂房出租信息表”的通知
2011-08-10 08:37:4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63  文字大小:【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发包人或出租人应该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承租人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发租人与承包人或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现请你公司(或厂)将你厂区内承包或出租情况在下面表格内依法如实填报,如有隐瞒不报,将严格依《征管法》进行处理。
     以后发生的出租情况,请在发生出租的当月上报
     请所有全部内资生产企业于8月15日前上报三科各管理员
     另外,提醒出口企业加快单证收齐进度。对免抵比重较低的企业将加强监管

[附件:厂房出租信息表]请下载填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填报“厂房出租信息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