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厂房出租信息表”的通知
关于填报“厂房出租信息表”的通知2011-08-10 08:37:4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63 文字大小:【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发包人或出租人应该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承租人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发租人与承包人或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现请你公司(或厂)将你厂区内承包或出租情况在下面表格内依法如实填报,如有隐瞒不报,将严格依《征管法》进行处理。
以后发生的出租情况,请在发生出租的当月上报
请所有全部内资生产企业于8月15日前上报三科各管理员
另外,提醒出口企业加快单证收齐进度。对免抵比重较低的企业将加强监管
[附件:厂房出租信息表]请下载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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