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105号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5日】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
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300号
http://www.pjckt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941&highlight=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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