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2-7-3 14:49:24

每月一提醒【201207】

每月一提醒【201207】来源:日期:2012-07-02

《“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税负申报表》每月照报
1、
本月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日为2012年7月16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全文已在本站退税动态栏目刊登,请仔细阅读。
3、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请对照以上规定做好备案单证工作。请注意新增内容!

提醒办理变更的出口企业:在国税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务必到国税退税部门410办公室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联系电话88181032),
特别提醒:如要变更出口退税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在国税征收大厅和国税退税部门410办公室办理完成后,还要持退税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户行、企业、国税公章)到人民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以防退税款办理受阻。

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2-7-3 14:52:5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pjckts.5d6d.net/thread-4646-1-1.html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每月一提醒【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