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2-7-17 10:47:07

[金华国税]关于施行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施行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7-16  

各出口企业:
       近期陆续接到上级文件通知,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并废止了部分文件。为了方便企业了解新的政策内容,现特将文件中涉及到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的期限,由原“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改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申报或免退税申报;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的出口业务中,因逾期未申报已视同内销货物提取销项税金的,企业可在2012年8月15日前向退税机关申请,经退税机关核实后调整销项税金,办理补办申报退税或免税手续;
        三、取消原文件规定中,有关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单证时,可以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的规定。即出口业务单证一律应于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完毕;
        四、自2012年7月1日起,取消对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12个月的退税审核期”以及“小型出口企业于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的规定。对以上出口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财务制度健全并无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五、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对201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执行期限为2012年12月31日前。

        六、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1+征收率)×征收率
        七、自2012年5月8日起,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如需了解文件的详细内容,可通过网上查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及六部委《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381号)。

金华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O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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