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3-4-11 22:16:30

[金华国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要求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要求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及2013年第12号公告的要求,现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要求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发生如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等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时,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在浙江省进出口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免税明细(新)”中,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发生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时取得的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等资料,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三、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应在办理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三)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加工费的增值税。
      四、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华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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