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3-6-4 09:35:52

紧急通知 商业型外(工)贸企业 计量单位


紧急通知

来源:日期:2013-06-04




    请各商业型外(工)贸企业注意: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二条第(五)款对进项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之间计量单位及商品名称的相关性作出明确规定,请大家务必增强了解,并及时与单证业务员作好沟通。

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3-6-4 09:36:57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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