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4-1-15 12:43:42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1-7 16:00:32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浦地税规〔2014〕1号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科室、局(分局)、信息中心:根据《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有关税费政策规定和上级要求,现将我县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费结算的对象实行网上申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税费结算的范围税费结算的范围包括社会保险费结算和其他税费结算。社会保险费是指《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他税费是指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之外的所有地方税费。三、税费结算工作要求1.税费结算申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行对本单位2013年度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结算,于2014年3月31日前通过“浙江地税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及附表、《其他税(费)结算通用申报表》进行网上申报。对未按规定进行结算、申报缴纳的将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相关税费政策规定予以处罚。多缴部分经核实后可申请办理退库。2. 社保费扣除项目审批。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社会保险费结算扣除项目明细情况表》(可通过浦江财税网下载)并提供外地参保证明、2013年度缴费记录、工资发放清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在2014年2月29日前报分局审核。各分局汇总后提出初审意见于2014年3月10日前报县局核准。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在企业缴费工资中扣除。 3.税务部门辅导核查。各分局应组织落实好税费结算工作,做好跟踪辅导,加强基础数据清理。税费结算申报结束后县局将组织抽查。


附件:1.社会保险费结算扣除项目明细情况表(见下载中心—税务下载)
2.社会保险费结算扣除项目汇总核准表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7日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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