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4-5-29 15:29:38

浦政办发〔2014〕74号 浦江县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


浦政办发〔2014〕74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
索 引 号:330726-001-020300-2014-0084内容分类: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浦政办发〔2014〕74号公开日期:2014-05-16
信息内容

浦政办发〔2014〕74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为建立持续稳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意见》(金政办发〔201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运行机制(一)个人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设两档,一档为“14个月×我县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档为“60个月×我县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因集体申报延误、遗漏、外出(未通知)等原因而未办理参保的人员,允许在2014年7月底前补办参保手续,按原标准缴费。(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一档缴费标准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为我县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二档缴费标准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我县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2014年4月起月基本生活保障金一档缴费标准的按288元计发,二档缴费标准的按480元计发。原缴费4000元的参保人员过渡后不补缴的按231元(按一档月基本生活保障金80%计算)计发。(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标准和保障待遇于每年4月1日按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定期调整。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经确认为本县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保)。(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助)、政府转保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老农保余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如果折算年限加上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选择一次性补缴15年的转保人员,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养老保险延缴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助)、政府转保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老农保余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折算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补足15年,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或已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也可以参照本意见第二部分第(一)、(二)款规定补缴不足年限。(四)享受老政策待遇人员要求转保的,应于本意见实施后一年内按《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浦政发〔2011〕21号)文件过渡到新政策再转保。(五)被征地农民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转保补贴。已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新政策办理退保的,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政府补贴;按老政策办理退保的,应重新按《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浦政发〔2011〕21号)文件过渡到新政策再计发相应的政府补贴。(六)缴费年限的折算办法。按转入总额除以转保补缴标准确定,向前连续折算,不满整月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小于16周岁的折算年限,不予计算,该部分余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七)基本养老保险转保补缴标准。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为18%。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以转保办理上年度12月31日为限)人员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八)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保人员,可同时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和缴费标准按现行浦江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九)补缴时间和待遇计发时间:1.凡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转保缴费并符合退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统一从2014年7月开始计发。如在2014年7月及以后办理转保缴费的,从缴费后次月起享受。2.上述转保和补缴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老农保待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精简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三、以往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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