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4-11-18 13:18:03

2014年5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4年5月热点问题汇编

来源:日期:2014-06-26




1、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大豆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如免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税率为多少?答:可以免征增值税,并可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因此,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大豆可以免征增值税,并可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请问单位利用互联网提供彩信服务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税率多少?答:自2014年6月1日起,单位利用互联网提供彩信服务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其中“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的应税服务范围,税率为6%。

3、请问新办企业当年所得税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答:符合规定条件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4、请问企业为员工发放的丧葬补助费,未取得发票,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凭证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可,但有关凭证需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同时,丧葬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我单位是一家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药品经营企业,现需转让一台2013年购入的设备,购入该设备时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请问应当按照17%的税率还是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答: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办法征收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6、请问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应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答: 装卸搬运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的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4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自2014年1月1日起,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7、请问目前国税机关是如何控制纳税人发票领购数量的?答:针对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 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和“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但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上述规定。针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8、请问加油站预售加油卡时是否应当开具发票?答:加油站预售加油卡时可开具普通发票。《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加油站预售加油卡时可开具普通发票。
9、我单位是一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现委托一家外贸企业代理报关出口一台设备,请问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吗?答:可享受出口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1点第(7)项规定“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0、我单位是一家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减按15%税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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