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4-11-18 13:19:55

2014年6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4年6月热点问题汇编

来源:日期:2014-07-21




  1、我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进行了公益性捐赠,可以要求电信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我公司用不动产投资入股另一家企业,不动产原值一千万,评估增值为一千五百万,取得了被投资企业一千五百万的股份,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 此业务应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处理。(1)对改变所有权属的不动产按视同销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2)对取得的股份作长期股权投资处理。3、我企业的生产设备按6年进行折旧,现年限已满且已提足折旧,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以前年度申报时均进行了纳税调增,请问针对未足额扣除的部分现应如何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简并增值税6%征收率是否包含“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6%税率?答:不包含。需明确税率与征收率是两个概念。税率是在税收法律中明确定义的,是税法的构成要素。征收率计税办法是针对部分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所采取的简化计税方法,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简化征税手续,是针对特定纳税主体的特定课税对象设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税税率为6%。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只是对涉及以下文件中的增值税征收率进行简并,具体是:(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3)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简并的是增值税6%征收率,并不包含“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6%的税率。5、我是一家事业单位,利用太阳能生产电力自用,多余的电力由国家电网收购,请问国家电网收购的那部分电力需要缴税吗?发票应如何开具?答:需要缴税。从2014年7月1日起,发票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1)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6、我公司2013年度雇佣了两名残疾工作人员,但公司在2013年亏损,还能享受所得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吗?答:可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7、我公司在香港租了仓库,在香港当地提供仓储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后享受免税政策。《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4)第七条第3点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单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的相应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8、我公司在2014年5月有一批原材料被盗,在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那所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可以税前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9、我单位是一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缴纳的,单位今年有一笔公益性捐赠,请该笔捐赠支出是否需要计入经费支出总额?答: 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第(一)款第2点第(3)项规定,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10、我企业接受股东赠予的一批设备,请问需不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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