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5-1-12 11:43:23

2014年12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4年12月热点问题汇编
来源:浙江财税12366日期:2015-01-05

1、我公司有外购石脑油进行连续加工生产成品油的业务,最近出台了成品油消费税率提高的政策,请问公司11月收到的外购油品发票是否能按照新税率进行扣除?答: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同时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因此,贵公司收到的外购油品发票应按照开具时间不同,选择不同税率进行扣除。
2、我公司为文化创意企业,在农村和城市地区都有电影放映业务,请问该部分业务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答:区分业务而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一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贵公司应区分农村电影放映收入与城市电影放映收入,前者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后者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我公司是事业单位整体转制的文化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但需同时符合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如果贵公司符合上述条件,根据文件第三条规定经认定后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4、我公司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部分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的外购软件,公司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可确定为两年,最近听说有出台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请问我公司应如何享受加速折旧的政策?答: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而,贵公司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的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外购软件,可以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5、我单位为制药厂,生产医用酒精进行自用及销售,最近听说出台了新政取消了酒精消费税,是否是这样?答:是的,自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消费税取消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但需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因此,自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而自2015年2月1日起,贵单位需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酒精的《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6、本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现有一笔业务想申请出口退税,但是该笔业务已经进项抵扣了,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答:不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文件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贵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不得再申请退税。
7、我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于2014年10月以前签订了融资出口货物合同,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五条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因此,贵公司可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具体资料要求详见文件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规定。
8、我企业境外的股东现在要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该股东的股权是分多次投入形成的,请问股权转让的成本价应如何计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因此,贵公司在核定转让成本价时应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来确认计算。
9、我公司是一家三级分支机构,现发生资产损失,请问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分局做损失申报?答: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因而,贵公司属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10、我公司今年12月陆续购入几辆车,听4S店说从明年1月1日起要开始使用新版机动车发票,现在已买车的必须马上去缴纳车购税,请问是这样的吗?答: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因此,从2015年1月1日起是停止使用旧版机动车发票,购买汽车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仍为“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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