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5-3-1 21:04:57

2015年1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5年1月热点问题汇编
来源:日期:2015-02-25
1、我公司是2015年1月份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申领发票时主管国税将我公司的票种核定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应该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吗,请问主管国税的核定是否有误?答:您的主管国税的做法是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同时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范围包括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2014年底我公司用生产设备投资另一公司,请问在对外投资这一环节是否需要确认所得,应如何确认? 答:需要确认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同时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我公司是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从事对农户的小额贷款业务,请问企业所得税上是否有优惠政策?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第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同时需注意该文件第四条规定,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
4、我公司法人变更了,请问我到国税大厅提交资料后,多久可以办理?答: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
5、我公司2014年12月份购进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会计相关法规规定,当月购入的固定资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请问按照加速折旧的政策一次性扣除,是在2014年还是在2015年?答:应该在2014年度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6、我公司是一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广告公司,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请问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答: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上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对按月纳税的月营业额(如存在差额征税情况,则营业额指差额扣除前的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7、我公司是2015年新办企业,并认定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现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开具错误客户拒收,需开具红字发票,请问现在还需要在税控系统里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后去主管国税办理吗? 答: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其中文件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票有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因此,您公司只需要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通过网络上传至主管国税等待校验通过即可。
8、我公司出口一批钻石戒指,戒托是白银的,请问出口退税时是按照钻石的退税率还是白银的退税率?    答:视情况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编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因此,您公司这批钻石戒指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确认相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9、听说新能源汽车能够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请问是不是购买任意一款现在市场上的新能源汽车的都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答:不是,享受优惠政策对新能源汽车的标准有着严格定义。《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附件1要求。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因此,只有符合上述条件且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的新能源汽车才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10、请问购买汽车的时候4s店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用需要计入车价缴纳车辆购置税吗?答: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第十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因此,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不需要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车辆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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