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5-9-28 09:38:59

2015年7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5年7月热点问题汇编
索引号:13307260000-2015-03-0118产生日期:2015-08-18


1、我单位是销售电力产品的,该产品是利用风力生产的,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底由于稽查查补上年度未申报销售收入后,本年累计销售收入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6月份企业未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6月22日收到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10个工作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办理相关手续,请问我公司6月份的销售是否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申报缴纳税款?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我单位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但生产过程中由于污染环境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请问还能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吗?
答:不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我公司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信用等级为C级,请问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吗?
答:不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②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③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5、我单位从事城市垃圾处理业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垃圾处理的退税率为70%。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②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③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④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⑤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⑥“垃圾”概念符合相关目录解释。
6、我公司是今年7月份新成立的单位,经营项目符合备案类减免税的范围,请问初次减免税是否需要先备案后才能享受?
答:不一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十四条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单个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具体规定备案期要求的,以单个减免税文件为准。
因此,享受备案类的减免可以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减免税,在任何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报备资料,但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7、请问新推行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8、我单位由于行业特殊性,会计上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年限短于税法的最低年限,请问影响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如属于特殊行业的固定资产可享受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税收优惠,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若高于了,需做纳税调整,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具体内容。

9、我单位购进一项专利技术,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请问可以全额抵扣进行税额吗?
答:企业购进专利技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可全额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10、请问什么情况下我单位纳税信用等级会被直接评为D级?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①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②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③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④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⑤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⑥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⑦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⑧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⑨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⑩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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