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5-9-28 09:45:52

2015年8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5年8月热点问题汇编
索引号:13307260000-2015-03-0146产生日期:2015-09-21


1、我们企业是生产销售化肥的一般纳税人,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答:2015年9月1日起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销售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我校经常网上购买书籍,8月收到销售方开具的电子发票,但此次电子发票票面与原电子发票有较大变化,请问是否可以使用?答:可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本通知所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3、我单位是一劳务公司,部分外派员工为残疾人,此类员工不在我单位提供劳务,请问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请问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需要报送税务机关? 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我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享受的减免税情况发生了变化,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答: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6、请问电商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境外销售货物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③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④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③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7、我单位与其他单位要进行重组,自己判断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请问需要到税务机关报送什么资料吗?答: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同时文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①重组交易的方式;②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③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④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⑤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当事各方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情况的说明,并说明这些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 8、我单位支付了一笔贷款利息给中国银行在香港的分行,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若该中国银行在香港的分行不具备香港法人资格,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则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9、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请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与一般单位是否有区别?答:是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10、我公司是新办企业,工商登记后,公司开始采购了许多机器设备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我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开始生产经营,但由于取得发票时间早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得时间,发票认证不通过,请问此类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该如何操作? 答:符合条件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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