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函〔2015〕42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索 引 号:330726-001-020200-2015-0029内容分类: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浦政函〔2015〕42号公开日期:2015-11-16
信息内容
GPJD00-2015-0011
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浦政函〔2015〕42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
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请示》(浦民请〔2015〕33号)文件收悉。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15〕28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12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9元,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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