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6-1-25 09:47:19

2015年12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5年12月热点问题汇编索引号:13307260000-2016-03-0005      产生日期:2016-01-07
1、我公司为化肥加工厂,最近几年有机肥的标准一直在改变,请问按照新标准生产的有机肥产品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答:符合标准的有机肥产品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因而,贵企业生产的有机肥产品,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2、我公司本月签订了一笔技术转让合同,将部分专利技术作为独占许可转让给其他公司使用,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答: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因而,贵公司转让的专利技术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3、最近新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请问我公司如要享受该政策,是否需要去主管分局办理审批手续?答: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公司只要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即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同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文件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企业应携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与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赴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4、我公司为化工企业,现委托某高校研究所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请问委托开发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5、我公司有专设研发部门,然而部分研究开发项目有外聘人员参与,请问该部分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6、我公司是多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我公司从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收入是否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答:应视情况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三款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要注意的是,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因此,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得要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需同时满足“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两个条件。7、我公司从事污水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初次享受时已经备案,2015年是享受优惠的第三年,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答:如贵公司享受政策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但需注意的是,同时文件第九条规定,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内容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8、我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已使用“一照一码”执照,然而在分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时候,分局用18位的社会信用代码证,无法查到我公司的登记信息,请问这该怎么办?答:企业新办或者变更后成为一照一码户,企业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CTAIS进行新办确认或者变更确认后才能导入成功。如果在CTAIS中查询不到企业信息,请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是否进行“确认”操作。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新办或者变更后两天内可以在CTAIS中进行确认,即导入成功可以查询。 9、我公司10月份办理变更手续取得“一照一码”,然而还有一些之前取得的开具老税号的海关缴款书没认证,请问这部分海关缴款书是否还能认证抵扣?答:已办理变更手续的纳税人取得老税号的海关缴款书,以变更后的税号进入系统,在系统用新税号录入(不录缴款书上的旧税号)。录入的信息经国家税务总局比对相符,并符合其他增值税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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