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6-3-16 10:03:07

浦政发〔2016〕2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330726-001-020200-2016-0018内容分类: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浦政发〔2016〕2号公开日期:2016-02-04
信息内容
GPJD00-2016-0001


浦政发〔2016〕2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浦江县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浦江县人民政府2016年2月4日 浦江县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县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进一步调整我县城乡落户政策,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按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使户籍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更加有效地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推进新型城市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原则。按照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和自由流动的要求,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积极、稳妥地制定城乡人口迁移规划和改革实施方案。——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权益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是否进城镇落户。对进城镇落户的农民依法保障其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科学引导农民进城镇去向,合理确定落户条件,把引导农民就近进城镇落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原则。及时制定完善与户籍管理制度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步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建立健全各类群体进城镇落户的制度通道。二、主要内容(一)统一城乡户口登记性质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二)调整完善城乡落户政策根据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和城镇人口集聚等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为基本原则,对城乡落户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1.有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老年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家庭户的上述人员,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保障进城镇落户农民权益1.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农民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进城或留乡。2.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3.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民进城镇落户,其本人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4.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农民进城镇落户,享有下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在户籍地学区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失业登记,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享受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四)落实和完善土地等相关政策1.协调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和留乡的自主选择权,加快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2.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保障农村建设和中心镇、中小城市培育的用地需要。3.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名义、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五)建立完善推进城乡一体的政策制度1.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逐步推进城乡统一。2.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3.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城乡住房保障体系,以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含廉租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等方式分批逐步解决其住房困难。4.其他相应配套政策按照城乡居民平等的原则逐步推进完善。(六)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将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加强基础信息采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承载能力,制定完善居住证申领条件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解决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环境、子女就学、预防保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人才吸引力度,使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向流动人口覆盖。三、实施步骤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上级政府批准,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一)改革宣传阶段(2016年6月底前)。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渠道,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配套政策制定和完善阶段(2016年6月底前)。各相关职能部门切实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对接,争取政策支持,研究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相关政策及详细实施细则,并制定政策实施推进计划,上报县户改领导小组审核。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对全县常住人口户籍管理信息进行检查核对,全面消除各类户口隐患。(三)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1月底前)。组织实施全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全面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相关配套政策。(四)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实施经验,充分研究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进一步研究完善各项政策。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城镇承载能力。(二)明确部门责任。公安部门负责落实统一城乡户口登记性质、调整完善城乡落户政策和加强基础信息采集,组织完善居住证配套政策,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维稳部门负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和有效处置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和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信访部门负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转型期的信访、劝访和息访工作,协助维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进城镇落户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促进进城镇落户农民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建设部门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和农房处置工作;农业、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土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为进城镇落户农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生育政策界定程序,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对接,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和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三)深入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和谐的舆论氛围。(四)强化督导检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纪律性强,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好工作方案的精神要求,认真履职,确保圆满完成任务。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工作不力、行动滞后、拖沓推诿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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