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6-6-20 17:34:24

浦政发〔2016〕13号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330726-001-020200-2016-0018内容分类: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浦政发〔2016〕13号公开日期:2016-06-14
信息内容
GPJD00-2016-0004



浦政发〔2016〕13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创新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全面实施“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二)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落实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或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或个人)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含)内分期缴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四)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拥有土地使用权,且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控股50%及以上企业可以合并计算亩产税收。实施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承担政府任务,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六)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七)落实其他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八)降低企业社保支出。继续实施年度减免征收社会保障费单位缴纳一个月费用;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经申请并提供担保、抵押,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九)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力度。合理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节奏和力度,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十)降低企业招工引才成本。优化县人力资源市场公共服务功能,升级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举办各类公益性招聘会。组织企业组团形式到县外抢招紧缺人才,对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十一)强化劳动纠纷立案引导和调解。加强企业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企业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活动。发挥劳动争议联合调处中心作用,坚持以调解为主解决劳资纠纷矛盾,调解率达80%以上;开展基层仲裁流动庭试点,加强基层调解能力建设,力争劳动争议在基层得以化解,同时严厉打击恶意维权行为。(十二)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行动。对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根据培训人数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十三)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对企业新接收重点群体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由4000元上浮30%至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十四)完善通济转贷基金政策,对在浦江注册纳税,符合县产业发展要求,满足转贷条件的都可以使用该转贷基金,切实帮助企业转贷;强化与金融机构合作,有序扩大转贷基金运营规模。(十五)拓展企业融资方式。积极推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加快产业基金推进进度,筛选符合直投要求的重点项目,条件成熟尽快做好直投。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快设立水晶产业、先进制造等有针对性的行业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十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力度,积极兑现企业优惠政策,实行企业扶持政策兑现提醒业务。认真研究上级扶持政策,积极向上沟通协调,多渠道争取各级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四、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十七)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国家、省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要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加强涉审中介治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审中介服务,通过市场竞争促进中介服务收费合理下降;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开展收费成本评估,适当下调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下限收费标准;适当下调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十八)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简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结算程序。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十九)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二十)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订购刊物等。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要素成本(二十一)有效降低用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出让年限按30年确定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在不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本地最低限价标准基础上,可以按照出让年限50年评估价的0.6系数确定;30年期工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的,前6年租金按总地价的10%确定,经发改、经济商务、环保、财政(地税)和所在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考核验收达标后再签订剩余年期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工业项目,可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由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降低至5%,免收30年期先租后买的工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出让年限届满的工业用地,续期出让价格可以结合产业门类、用地年限等进行修正。以优惠地价取得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割转让的,收回分割转让部分地价优惠。(二十二)落实电价调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六、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水平(二十三)有效简化办税流程。认真落实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优惠办理手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只需备案,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简并申报缴纳次数,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以上企业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二十四)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五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细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办法和流程,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二十五)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区域环评、能评,浦江开发区及各功能分区内申办企业一般实行承诺备案制。深化推进“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推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办等15项网上便民服务。七、保障措施(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的浦江县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二十七)健全企业长效服务机制。深化县领导领衔服务,每年集中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县领导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对重点项目、重大平台和战略合作企业,实施跨部门组团服务;对年销售产值超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信息经济企业实施VIP式企业专员服务;对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实施智慧化平台式服务。组建专家团队,针对企业在技术创新、经营管理、市场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的需求,提供一对一的精准诊断和精准服务。(二十八)强化考核督查。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追责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曝光。进一步加强对各种行为的规范整治,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八、附则(二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文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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