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6-6-20 17:36:51

浦政办发〔2016〕83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金融支撑助推工业发展若干意见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金融支撑助推工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330726-001-020300-2016-0079内容分类:县府办文件
文件编号:浦政办发〔2016〕83号公开日期: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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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16〕83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金融支撑助推工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浦江县强化金融支撑助推工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已经第79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4日 浦江县强化金融支撑助推工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工业发展的支撑和服务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精准高效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建立政银企三方同进退的合作机制,优化县域经济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本意见重点支持企业指县内年度综合评价A类中的重点扶持类企业,省、市“三名”试点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完成股改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和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企业实行名单制,每年公布一次。一、信贷规模保中有增(一)保存量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点支持企业须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延贷,确保贷款余额、抵押担保方式不变(担保主体不存在的除外),利率水平、付息方式优化;2.重点支持企业贷款到期转贷,银行应跟进信贷服务,提前做好授信转贷的相关工作,贷款到期转贷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重点支持企业要求全额使用通济转贷资金进行转贷的,银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3.企业贷款到期转贷办理不动产、设备、股权等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在不超过1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首次办理抵押登记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办结;(二)促增量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信贷总量增幅不低于10%,其中对新增工业信贷投入增幅不低于7%;5.县财政成立1亿元规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重点支持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支持;提供政策性担保的条件为:被担保企业负债金额在上年度纳税额(资产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除外)15倍以内;政策性担保额度不超过上年度纳税额(资产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除外)2倍。6.政府将根据银行对新增信贷投入和工业信贷投入力度及政府协商事宜的配合程度,对财政性存款、国有投资项目贷款、县级各类基金托管等金融资源进行相应调配,以激励银行加大有效信贷投入;7.重点支持企业同宗土地,以地上原有建筑物符合安全生产为原则,允许其进行分割办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提高抵押物价值,以增加银行贷款增量;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设备投入提供信贷支持,对投入500万元及以上,银行提供信贷支持的,县财政将给予企业三年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二、服务企业让利降费9.严格控制中介服务收费,对属于市场调节价但事实存在垄断行为的项目,设定最高限价,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下限价格执行;10.鼓励银行抵押登记贷款开展自评估业务,降低企业评估抵押登记费用,取消贷款发放过程中除利息外的其他不合理收费,对重点支持企业贷款利率一般控制在基准利率上浮20%以内,超过的,贷款每次到期后利率下降幅度在0.3%-0.5%之间;做到不要求企业做存款配套业务,不强制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不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中间业务费用,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1.重点支持企业使用“通济转贷基金”的,利率由原来的9‰降到6‰;三、积极稳妥处置不良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对符合条件的风险企业,依法处置,该核销的核销,该打包转让的打包转让,在县帮扶办的统一协调下,依法、稳妥、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1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擅自申请法院查封重点支持企业的基本账户、公司资产等司法强制措施,确需查封的,需报县帮扶办同意后,再办理查封手续;13.在处置和追偿风险企业债权时,按照“先风险企业后担保企业”的原则,先依法处置风险企业及其主要关系人的抵押资产,不足部分再追究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也可协商解决;14.对司法拍卖第三拍流拍后的资产,由浦江县龙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视情托底收购,稳定现有资产价格,防止“两链”风险扩散蔓延;15.加大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对年度内处置的不良资产,成效显著的,政府给予相关银行相应奖励,奖励资金专项全额用于对银行员工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四、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16.对债务人(债务企业及实际控制人)通过藏匿、转移资产或外逃等方式恶意逃避偿债责任、严重损害区域经济金融平衡健康发展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具体表现为:(1)县帮扶办、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已介入协调帮扶解困,相关金融机构已采取一定的帮扶措施,但债务企业仍恶意逃避偿债责任的行为;(2)债务企业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但仍恶意逃避偿债责任的,以致连累、拖垮担保企业的行为;(3)司法机关审判后,债务企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司法机关执行的行为;(4)债务人想方设法应用各种逃废债手段,抱团实施恶意逃避偿债责任的行为;(5)其他严重破坏区域信用环境、影响金融稳定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对以上五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实施“黑名单”制,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金融机构宣传栏等多种媒体进行曝光,政府相关部门将会同金融机构实施联合惩戒制度,有效震慑犯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17.维护县域信用体系,对政府与企业、银行与企业已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有能力但拒不执行的,将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五、附  则18.由县金融办牵头,会同县帮扶办、县财政局、县人行,对该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作为政府性金融资源调剂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暂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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