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6-6-30 08:51:05

浦人社〔2016〕61号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8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浦人社〔2016〕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浦江县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现将社会基本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全县各类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590元,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2%,计最低缴费金额569.8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4%,计362.6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207.20元;     自谋(由)职业人员(个人缴费)的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590元,缴费比例18%,计466.20元。     二、失业保险     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590元,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1.5%,计38.85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计25.9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计12.95元(农村户口职工个人不缴纳)。     三、医疗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建帐)、自谋(由)职业(个人建帐)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310元,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9.5%,计409.45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5%,计323.25元;个人缴费比例为2%,计86.20元。企业(个人不建帐)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590元。单位缴费比例为6%,计155.40元。     自谋(由)职业人员(个人不建帐) 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4310元,35周岁以下缴费金额为280.15元;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缴费金额258.60元;45周岁以上缴费金额为237.05元。     四、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按我县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政策执行。     五、企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比例为0.5%。     六、各类人员符合补缴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按补缴时各类人员缴费比例执行。     以上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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