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19-5-5 11:11:02

浙江省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9
浙财税政〔2019〕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宁波不发):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各地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名单,以省转型升级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发布的名单为准。上述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二、符合财税〔2018〕10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纳税人已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予以退还。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www.zjczt.gov.cn/module/jslib/icons/acrobat.png财税107号(去产能和调结构).pdf

http://www.zjczt.gov.cn/art/2019/3/29/art_1164176_31803897.html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浙江省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