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21-8-10 22:03:22

浦政发〔2021〕11号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浦政发〔2021〕11号

发布日期:2021-08-06 11:3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浦江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已经浦江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4日 浦江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工作机制,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2021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1〕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价范围(一)县域内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及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亩(含3亩,以土地证为准)以上的规下企业。(二)采矿业、电厂、燃气、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除外。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三、计算方法(一)指标权重设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40%、亩均工业增加值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5%、全员劳动生产率5%。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单位电耗税收占30%。(二)指标基准值  亩均税收15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8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6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按上一年度有排放评价企业的平均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5万元/人,单位电耗税收0.62万元/万千瓦时。(三)分值计算1.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每项指标得分之和。2.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最高分。3.修正系数(1)上年度实缴税金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亩均税收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4、1.6。(2)上年度工业增加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4、1.5、1.6。(3)上年度R&D经费支出在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3、1.4、1.5。(四)分类排序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分规上、规下两类,每类企业分成 A、B、C、D 类。A类(重点发展类)企业: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纳税100万元(含)且亩均税收11万元(含)以上,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前20%(含)的规上企业和前1%(含)的规下企业(评价时须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其中租赁规上企业和用地3亩以下的规上企业按评价得分从高到低取前25名。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20%-90%(含)的规上企业及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1%-45%(含)的规下企业。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中需整治提升的企业和不符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及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帮扶与整治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后10%的规上企业及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后55%中除去D类的规下企业。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其他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亩均税收1万以下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后20%的规下企业。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gifD类企业先选取“直接列为D类的企业”,不足部分按综合评价得分从低到高选取。四、特别调整规则(一)合并1.承租企业:承租企业中年应税销售收入3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合并至落地企业进行评价,评价A类企业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2.关联企业:落地企业内的关联企业,数据可合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对合并的关联企业同时执行。不同宗地,且属于不同企业的,不得进行关联合并评价。(二)提档上年度税收超1000万元且设备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限制类企业可在实际评价结果基础上提升一档,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三)限档企业有下列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并报县领导小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类和B类:1.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3.发生环境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或因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水耗等生产不达标的企业。5.发生群体性欠薪事件的。6.企业银行贷款欠息3个月以上的。7.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企业。(四)豁免1.缴税金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暂不列入D类。2.宗地内有规上企业的暂不列入D类,但自用面积占厂区总建筑面积不足30%的评价结果最高为C类。3.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暂不列入D类。4.新上规在库规上企业3年内暂不列入C类(印染、造纸、电镀等监管整治类企业除外)。(五)过渡1.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用地受让3年内暂不评价。2.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列入评价。3.依法转让的存量工业用地当年度可暂不列入评价。转让的存量工业用地需要重建且重建面积达50%以上,经县经济商务局备案审核后,2年内可暂不评价。五、动态管理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5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公示,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经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有较大差错的,给予及时调整。综合评价结束后,如企业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应直接列为D类或一票否决等情况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D类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招租县内规上企业等途径盘活低效用地的,报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视情移出D类企业。六、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一)A类企业1.给予A类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2. 对于拟上市的A类制造业企业(以浙江省证监局备案为依据),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100%的减免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3.优先保障A类企业符合我县工业用地出让相关规定的新建项目用地需求。A类企业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工业房产的,按其交易过程中双方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100%的补助。4.A类企业排污权配置给予优先保障。5.水价优惠0.3元/立方米(仅限自来水),以D类加收水电费抵支,不足部分县财政列支。6.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新增用能、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优先审查,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优先保障。7.优先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给予倾斜。8.优先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9.产业基金和融资性担保给予优先支持。10.鼓励优先解决A类企业高管子女就学等问题。(二)B类企业1.给予B类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2.B类规上企业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方式取得工业房产的,按其交易过程中双方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50%的补助。3.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4.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三)C类企业1.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限电对象。2.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3.除装备提升、技术创新、数字经济、节能降耗奖励外,不享受其它财政扶持政策的奖励与补助。  (四)D类企业1.除装备提升、技术创新、数字经济奖励外,不享受其它财政扶持政策的奖励与补助。2.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用电价格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2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3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4元。3.实施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工业用水(仅限自来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8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6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2.4元。4.对D类企业实行用能限额控制,其用电、用水、用气不得超过上年度用量的50%;新上技改项目除外。5.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对宗地内所有企业都适用。6.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7.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8.允许金融机构不予提供新增的信贷支持;提高用能和污染物消减指标,提高用能交易指标的价格,限制排放权配额指标。9.支持属地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对D类企业进行土地回购,土地支付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七、工作要求(一)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积极推进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各项数据指标汇总并按本办法计算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县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清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和经批准的“退二进三”企业清册。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数据。县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能耗、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R&D经费支出、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等数据。县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金、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数据。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县发改局负责提供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的企业清册。县人行负责提供银行贷款欠息3个月以上的企业清册。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食(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逃税、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清册。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园区负责核实辖区内企业出租、关联企业及相关数据情况。(三)夯实基础数据。各数据提供部门要将基础数据统计、清查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清查、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性,为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提供可靠依据。(四)建立工业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县经济商务局要牵头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等涉企部门数据,建立全县工业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用地企业及出租企业基本情况,实时或定期导入企业数据信息,有效打通涉企部门信息沟通渠道,为县委县政府精准实施企业服务提供基础数据。(五)严格执行差别化政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人才子女就学、人才住房保障、土地差别化管理、财政扶持、税收、用能、排污、有序用电、品牌建设及信贷支持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实施细则,严格做好政策执行工作。(六)强化社会监督。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全程实行阳光操作,评价细则、计算方法、评价结果等要在公开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相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说明解读,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八、其他(一)相关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见附件。(二)本办法中涉及的差别化政策执行时间自企业评价结果公布的次月开始。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原《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发〔2020〕16号)同时废止。各类涉及工业企业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一)企业实缴税金:评价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 13 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即征即退税额。(由县税务局提供、认定)(二)企业销售收入: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由县税务局提供、认定)(三)用地面积:是指评价年度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及出租的土地,不包括已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备案临时改变用途的用地面积,不包括规上租赁企业用地面积。对评价企业有产权证的,以自然资源部门已登记面积为准。规上租赁企业用地面积统一按容积率1.3折算。(由县自然资源局、企业属地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提供、认定)  (四)工业增加值: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县统计局提供、认定)  (五)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3.16吨标煤。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县统计局、县供电公司提供、认定)(六)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提供、认定)(七)落地企业内关联企业认定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直接投资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工业生产型企业认定为关联企业;企业控股50%及以上的股东为本人、夫妻关系、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企业。落地企业内的关联企业,数据可合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对合并的关联企业同时执行。不同宗地,且属于不同企业的,不得进行关联合并评价。(八)承租企业中年应税销售收入3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合并至落地企业进行评价,评价A类企业时合并数据应剔除。经县经济商务局备案,从工业企业分离出来的限上商贸企业(主辅分离)产生的税收纳入被分离工业企业的亩均税收考核。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土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五)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企业R&D经费支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六)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七)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实缴税金÷总用电量     (八)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http://www.pjckts.cn/module/jslib/icons/word.png企业综合评价得分.doc+附加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浦政发〔2021〕11号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