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丐洪七公 发表于 2008-10-24 08:47:37

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

2008-10-24 08:23:0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  文字大小:【大】【中】【小】
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一、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二、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的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三、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必须由购货方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四、
专用发票已经认证通过的,购买方必须按照《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购买方收到销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不再认证和作进项转出处理。(依据《省局转发总局关于修订增值说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69号>)
五、
超过9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通知单》,也不得退回销售方重新开具。取得不属于抵扣项目的专用发票(如购进固定资产等)除外。(未认证)(依据《省局转发总局关于修订增值说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69号>)
六、
11月底前,未进行系统升级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手工填写《申请单》,手工申请单统一启用新表单格式。
七、
自升级之日起,企业必须使用新的开票系统开具《申请单》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
八、
开票系统升级后,对取得的按原手工方式开具的《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依据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
九、
在企业申报时,必须携带所属期当月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通知单》原件,由申报征收岗位人员进行审核;(依据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
十、
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的企业,申请开具通知单前先由主管退税部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背面加盖“不予退税”章。(依据省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8号>)
十一、
发生退货或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依据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十二、
申请开具通知单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依据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和省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8号>)
(一)
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由购买方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申请单》一式两份,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申请单》的企业还需携带存有导出《申请单》电子信息的U盘;
2、购销双方签章的退货协议或折让等证明文件;
3、相关增值税进项发票复印件。
(二)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因发现票面开具有误(如单价、品名、规格)等情形需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申请单》一式两份,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申请单》的企业还需携带存有导出《申请单》电子信息的U盘;
2、购买方出具的写明具体原因、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相关增值税进项发票复印件。
(三)专用发票未超过90天无法认证或因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须在认证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和认证不符的结果,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申请单》一式两份,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申请单》的企业还需携带存有导出《申请单》电子信息的U盘;
2、无法认证的相关情况说明;
3、相关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入固定资产后发生退货,且专用发票未认证已入帐的,由购买方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申请单》一式两份,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申请单》的企业还需携带存有导出《申请单》电子信息的U盘;
2、购销双方签章的退货协议;
3、相关增值税进项发票复印件及记帐凭证复印件、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有关帐务处理的复印件。
(五)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销售方需在发票认证期限内(90日)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申请单》一式两份,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申请单》的企业还需携带存有导出《申请单》电子信息的U盘;
2、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相关增值税蓝字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六)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给对方的,销售方需在发票开具的次月内(只能在次月内申请开具)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申请单》一式两份,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申请单》的企业还需携带存有导出《申请单》电子信息的U盘;
2、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原因、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相关增值税蓝字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
每份《申请单》上的冲红金额合计必须小于或等于开票方企业开票系统的最大开票限额。如果一次性发生退货或所取折让金额合计较大的,应按照开票方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分成多份《申请单》开具。
十四、
在实行消费性增值税制以前,企业取得不属于抵扣项目的专用发票(如购进固定资产等)不再进行认证;(已认证的将视同已抵扣,会造成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十五、
销售货物给建筑、饮食行业等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开具普通发票。否则,一旦发生退货或折让将无法取得红字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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