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有关时间问题的通知 |
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工作的函》(规便函〔2009〕2号)(见附件)文件要求,企业缴费人2009年度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所属期为2009年2月份的应缴费款,视同为2009年全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在2009年3月份集中减征。具体下浮范围、下浮标准、操作办法仍按浙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2008〕125号)和浦江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的意见》(浦人劳社保〔2008〕129号)文件执行。自谋职业和农村个体人员社保费统筹部分临时性下浮时间仍确定为2009年7至8月两个月,减征额由社保机构统一办理。 望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政策合力,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广泛告知社会各界,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工作的函》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规便函〔2009〕2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工作的函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10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减负‘春雨’专项行动”活动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38号)文件要求,全省200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集中减征将在3月份统一操作。为做好本次集中减征工作,经省局领导同意,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 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省局开展“企业减负‘春雨’专项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出实招、求实效,不折不扣地把集中减征工作落实到位。 二、正确把握政策,明确范围标准 2009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政策的具体下浮范围、标准和衔接处理政策仍按浙劳社老〔2008〕125号文件规定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所属期为2009年2月份的应缴费款,视同为2009年全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在2009年3月份集中减征。 三、掌握操作流程,确保落到实处 (一)2009年3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仍按现行规定操作。 (二)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的统筹地区,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仍要如实申报,在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申报的所属期为2009年2月份的单位统筹应缴费款,地税部门比照税收征前减免程序给予100%减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产生应征数传给地税部门征收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按原办法核定应征数传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按照征前减免程序给予100%减征。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3月份应征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产生的,经办机构将扣除减征额后的缴费额发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以征收;应征数由地税部门产生的统筹地区,地税部门在3月征期临时性将缴费比例调整为个人账户记账额规定的比例进行征收;同时,做好减征期内自由职业者门征缴费比例调整工作。 (四)部分参保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2008度由于提前缴纳的原因,需要在2009年抵扣应减征社会保险费的,各地要与社保部门认真研究,相互配合,做好抵缴工作。 (五)其他单位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各项社会保险费仍按现行规定征收。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政策合力 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发挥部门协作机制的功能,切实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在总结2008年底集中减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地具体操作流程和办法,共同研究处理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项业务问题。 五、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广泛告知社会各界。各地要把这项措施通过各种方式告知企业和广大城镇个体劳动者,让社会各界了解这一措施。对内要做好培训工作,让全体地税干部充分认识这一措施的重要意义,明确和掌握这一措施的具体要求、具体内容和具体操作流程。 (二)充分依托信息网络,保障政策执行高效规范。各地要针对2008年度集中减征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研究,举一反三,做好基础数据清理,确保信息化批量操作的准确性。2009年度集中减征工作信息化操作处理方法参照省局信息中心《关于〈税友2006〉社会保险费减征操作处理方法的通知》(信便函〔2008〕37号)操作。 (三)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各单位要按照浙地税函〔2008〕538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反映政策效果,及时填报《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减征统计表》。电子版统计表由各市局汇总后于2009年4月3日前通过NOTES邮件发送至省局规费局曾平伟信箱,统计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各市局统一上报省局。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监控企业申报及减征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报送工作信息。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联系人:曾平伟(联系电话:0571-87668906)。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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