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浙地税函〔2009〕80号 颁布日期: 2009-3-9 实施日期: 2009-3-9 点击次数: 758 [正文下载][附件下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8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为统一规范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时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有关规定,省局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147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ΟΟ九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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