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的通知 |
为进一步促进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提高纳税申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决定,现就如何促进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制定以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鼓励纳税人实行会计电算化,应用专业软件。 1、鼓励纳税人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由地税局免费提供通用财务软件。要使用的纳税人向地税办税大厅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计算机硬件设备,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等)的,由地税直属分局提供软件。纳税人需增加需求的,费用自理。 2、鼓励纳税人应用ERP管理软件,实行过程控制。经营过程应用ERP管理软件有利于企业节约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增加企业利润。对运行正常的纳税人,给予软件费用50%的财政补贴,最高不高于50000元。文件下发前已正常应用的纳税人,于2009年6月15日前,向地税办税大厅办理备案与补贴申请;以后新应用纳税人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同时办理补贴申请。经地税征管科、国税管理一科、财政会计管理科、企业财务科共同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局企业财务科核拨。 二、纳税人必须按《浦江县纳税人建账建证管理办法》规定设置账簿、登记核算、办理备案。 2009年6月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纳税人,于2009年6月15日前向国地税办税大厅办理备案手续;2009年6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对逾期未办理的纳税人,由国地税税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三、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浦江县纳税人建账建证管理办法》 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3、使用通用财务软件申请表 4、使用ERP财务软件财政补贴申请表 5、要求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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