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9]411号 |
| 成文日期:2009-07-31 |
| [url=]字体[/url]:【大】【中】【小】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 欢迎光临 浦江财会退税 (http://www.pjckts.cn/)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