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无偿对特定对象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营业税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无偿对特定对象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营业税。 通知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这四种情形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其他获得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受赠人,都要缴纳营业税。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税政科 王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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