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要出台《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而社会保障基金则是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养老、医疗保险等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资金来源。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难的问题。一些企业没有意识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瞒报、漏报甚至拒绝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支付能力不足,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为了增强社保基金的支付能力,去年省政府在各地试点及推广的基础上出台了《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执行。浦江县政府根据省政府令并结合浦江实际出台了《浦江县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为浦江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提供了政策保障。
2、什么叫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由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这五项费种组成的总称。
3、《征缴办法》什么时候执行?
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4、哪些单位应按照《征缴办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县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其中各类企业包括: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5、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应征数给地税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费款,逾期缴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6、哪些人员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范围?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相关规定。
7、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是以什么为计费依据?
国有企业、县属集体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
其他原按扩面参保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不低于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0%申报,工伤保险费与女工生育保险费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且不能低于上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申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计费依据为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8、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包括哪些?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统计口径进行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
9、社会保险费费率是多少?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200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县属集体企业等非扩面用人单位统一调整为19%,职工个人8%;其他原按扩面参保的用人单位(含农村个体参保人员)统一调整为15%,职工个人8%;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含自谋职业人员)自2006年7月1日起,从17%调整为20%。
工伤保险费率: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5%、1%、1.5%,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每年根据基金使用情况、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浮动,具体办法按浦政办发[2005]18号执行。
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0.5%,职工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2%,职工个人1%。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用人单位7%,职工个人2%(自谋职业人员可选择不建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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