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二手房营业税政策调整工作的通知 |
浦地税政〔2011〕6号 关于做好二手房营业税政策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涉税科室、局(分局)、中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请各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营业税 政策 调整 通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月30日印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1]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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