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社保费滞纳金比例调整 |
2011年7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根据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县将滞纳金比例由原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比例调整至万分之五。调整后所属月份为2011年7月以后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征收,所属月份为2011年6月(含6月)以前的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仍按原来千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信息中心 黄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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