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 |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1]12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决定对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本数,以下同)以下,第二产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之外的其他行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和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企业年检费。 (二)免征范围内的企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资后注册资本超过上述标准的,按规定征收变更注册登记等收费,减资后注册资本符合上述标准的,按规定免征登记费。 (三)个体工商户免收个体工商注册(变更)登记费和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四)分支机构按其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享受免征政策。 (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照公司制企业执行。 (六)免征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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