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一级土地年税额标准由6元每平方米调整为8元每平方米。具体范围为浦阳街道、仙华街道、浦南街道及浦江开发区区域。 二、二级土地年税额标准由4元每平方米调整为6元每平方米。具体范围为黄宅镇(除划入浦江开发区区域)、白马镇、郑宅镇、郑家坞镇、岩头镇(除划入浦江开发区区域)区域。 三、三级土地年税额标准由2元每平方米调整为4元每平方米。具体范围为杭坪镇、檀溪镇区域。 上述税额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财政 土地 税务 调整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检察院, 县法院,垂直管理各单位。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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