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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3年第2号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的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13-1-10 10:16:20     标题: 2013年第2号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的公告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的公告
2013-1-7 15:35:03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2号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的公告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税收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均衡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自2013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排屋、营业房、写字楼等房产,3%;

(三)经县政府批准兴建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暂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自2013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计算依据为预售收入,预售收入的确认比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企业必须在预售收入确认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的,应按《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税政科应加强税收政策的辅导工作,各分局应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管理。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分局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的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五、该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13年1月1日起应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一律按本公告执行。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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