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的公告 |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2号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的公告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税收管理,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均衡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自2013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排屋、营业房、写字楼等房产,3%; (三)经县政府批准兴建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暂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自2013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计算依据为预售收入,预售收入的确认比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企业必须在预售收入确认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的,应按《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税政科应加强税收政策的辅导工作,各分局应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管理。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分局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的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五、该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13年1月1日起应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一律按本公告执行。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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